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4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4478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11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啓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要旨欄內關於被告姓名「劉啟南」之記載均更正為「劉啓南」。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姓名應為「劉啓南」,第2 字部分誤植為「啟」,顯然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述說明,以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