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楊珮瑛
- 被告蕭志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206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志宏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32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志宏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蕭志宏自民國99年5 月17日起至同年9 月9 日止,由其所任職之全方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方衛公司)派駐位於高雄市○○區○○街74號之「美樹苑大樓」擔任總幹事職務,負責保管全方衛公司派駐「美樹苑大樓」之大廈管理員所收取「美樹苑大樓」住戶管理費,並存入該棟大樓管理委員會之銀行帳戶內、交付「美樹苑大樓」管理委員會應給付廠商之工程款,及保管「美樹苑大樓」管理室零用金等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單一侵占犯意,自99年6 月起至同年9 月止之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接續將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供己花用,而未存入「美樹苑大樓」管理委員會之銀行帳戶內或未支付予廠商。嗣於99年9 月15日、99年11月4 日,經全方衛公司報警處理及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告訴後,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全方衛公司告訴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蕭志宏所為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蕭志宏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崇文於警詢中、證人林曉於偵訊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收據(他卷第4 頁)1 紙、美樹苑大樓住戶管理費存根聯93張、管理費每日收繳記錄表9 頁、永成信機電有限公司工程請款單6 頁、侵占費用明細表、美樹苑99年8 月份事務雜支費明細表及附件與被告侵占公款概算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業務侵占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密接時、地,先後所為侵占被害人所有款項之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侵占行為之數個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其數次侵占行為,在時、空上具密接性及連貫性,難以個別區分,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一業務侵占罪。爰審酌被告身為執行業務之人,卻不思忠實履行職務責任,僅因認美樹苑大樓將其無端解僱,即懷恨在心,利用擔任美樹苑大樓總幹事之機會,侵占住戶繳交之管理費、管理室零用金、應交付永成信機電有限公司之費用,造成被害人美樹苑大樓因而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有形財產損失,所為實有不該,且被告雖當庭向告訴代理人表示願意和解,惟又稱侵占之款項過鉅,自身經濟能力無法償還,尚難認有悔意,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前無犯罪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佳,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莉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項 目 │金 額 │ │ │ │(新臺幣;元)│ ├───┼────────────┼───────┤ │1 │美樹苑大樓管理費 │ 171,548 │ ├───┼────────────┼───────┤ │2 │永成信機電有限公司工程款│ 75,320│ ├───┼────────────┼───────┤ │3 │管理室零用金 │ 4805│ ├───┼────────────┼───────┤ │ │總 計 │ 251,673│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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