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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0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毛妍懿毛妍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405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佳霖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審易字第4058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8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宗屏

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鍾佳霖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愷他命共拾貳包、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鍾佳霖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7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嗣經減為有期徒刑7 月、6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 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0 年10月12日晚間9 時30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上之「益大飯店」508 室內,以新臺幣35,4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坤仔」之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所示之愷他命共12包(驗前純質淨重合計50.006公克),並於購入時使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電子磅秤1 台秤其重量,嗣「坤仔」將上開愷他命12包連同前揭電子磅秤、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預備供分裝該愷他命所用之夾鏈袋1 包一併交付予鍾佳霖,由鍾佳霖非法持有上開愷他命。後於同日晚間9 時40分許,鍾佳霖行經高雄市三民區○○○路180 號前時,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在其身上扣得如附表一所示愷他命共12包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情形外,不得上訴。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0059 號),嗣經檢察官聲請

  法 官 毛妍懿

  書記官 陳蓉柔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法 官 毛妍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扣案毒品│數量│驗前淨重  │驗後淨重  │純度  │驗前純質│
│號│        │    │          │          │      │淨重    │
├─┼────┼──┼─────┼─────┼───┼────┤
│ 1│愷他命(│1包 │0.722公克 │0.696公克 │72.4% │0.523公 │
│  │含包裝袋│    │          │          │      │克      │
│  │1 只)  │    │          │          │      │        │
├─┼────┼──┼─────┼─────┼───┼────┤
│ 2│愷他命(│1包 │0.742公克 │0.707公克 │77.11%│0.572公 │
│  │含包裝袋│    │          │          │      │克      │
│  │1 只)  │    │          │          │      │        │
├─┼────┼──┼─────┼─────┼───┼────┤
│ 3│愷他命(│1包 │0.693公克 │0.666公克 │79.98%│0.554公 │
│  │含包裝袋│    │          │          │      │克      │
│  │1 只)  │    │          │          │      │        │
├─┼────┼──┼─────┼─────┼───┼────┤
│ 4│愷他命(│1包 │0.672公克 │0.645公克 │74.92%│0.503公 │
│  │含包裝袋│    │          │          │      │克      │
│  │1 只)  │    │          │          │      │        │
├─┼────┼──┼─────┼─────┼───┼────┤
│ 5│愷他命(│1包 │0.685公克 │0.665公克 │77.57%│0.531公 │
│  │含包裝袋│    │          │          │      │克      │
│  │1 只)  │    │          │          │      │        │
├─┼────┼──┼─────┼─────┼───┼────┤
│ 6│愷他命(│1包 │0.662公克 │0.635公克 │72.17%│0.478公 │
│  │含包裝袋│    │          │          │      │克      │
│  │1 只)  │    │          │          │      │        │
├─┼────┼──┼─────┼─────┼───┼────┤
│ 7│愷他命(│1包 │0.652公克 │0.622公克 │73.04%│0.476公 │
│  │含包裝袋│    │          │          │      │克      │
│  │1 只)  │    │          │          │      │        │
├─┼────┼──┼─────┼─────┼───┼────┤
│ 8│愷他命(│1包 │0.688公克 │0.658公克 │84.14%│0.579公 │
│  │含包裝袋│    │          │          │      │克      │
│  │1 只)  │    │          │          │      │        │
├─┼────┼──┼─────┼─────┼───┼────┤
│ 9│愷他命(│1包 │0.668公克 │0.646公克 │76.98%│0.514公 │
│  │含包裝袋│    │          │          │      │克      │
│  │1 只)  │    │          │          │      │        │
├─┼────┼──┼─────┼─────┼───┼────┤
│10│愷他命(│1包 │0.687公克 │0.663公克 │81.00%│0.556公 │
│  │含包裝袋│    │          │          │      │克      │
│  │1 只)  │    │          │          │      │        │
├─┼────┼──┼─────┼─────┼───┼────┤
│11│愷他命(│1包 │9.858公克 │9.825公克 │77.00%│7.591公 │
│  │含包裝袋│    │          │          │      │克      │
│  │1 只)  │    │          │          │      │        │
├─┼────┼──┼─────┼─────┼───┼────┤
│12│愷他命(│1包 │49.518公克│49.440公克│74.98%│37.129公│
│  │含包裝袋│    │          │          │      │克      │
│  │1 只)  │    │          │          │      │        │
├─┴────┴──┴─────┴─────┴───┴────┤
│驗前純質淨重合計50.006公克,驗後淨重合計65.868公克,均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沒收。                            │
└──────────────────────────────┘
附表二:
┌─┬─────────────┬────────────┐
│編│扣案物                    │備註                    │
│號│                          │                        │
├─┼─────────────┼────────────┤
│1 │夾鏈袋1 包(內含空夾鏈袋21│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  │只)                      │後段規定宣告沒收。      │
├─┼─────────────┼────────────┤
│2 │電子磅秤1台               │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  │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
│3 │OKWAP 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  │:MEID:Z000000000A19EA 號│                        │
│  │,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 │                        │
│  │號,無SIM 卡)            │                        │
├─┼─────────────┼────────────┤
│4 │XIMRX 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  │000000000000000 號,內含門│                        │
│  │號0000-000000 號SIM 卡1 張│                        │
│  │)                        │                        │
├─┼─────────────┼────────────┤
│5 │LG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3540│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  │0000000000000 號,內含門號│                        │
│  │0000-000000 號SIM 卡1 張)│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058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