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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緝字第2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廖建瑜顏銀秋楊珮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緝字第2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世紀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941、第942號、99年度偵字第5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

(一)被告葉世紀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民國98年5 月12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

1、98年7 月16日9 時39分許,在高雄縣彌陀鄉○○路13巷8之1 號,竊取易丙寅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8,000 元、金飾4 兩多,得手後旋即逃逸。

2、98年7 月23日14時許,在高雄縣彌陀鄉○○路20之2 號,毀壞1 樓木門之喇叭鎖而進入室內,竊取許雪玲所有之金手鐲3 對、郵票數百套、珍珠黃金耳環1 對、現金6,000元,得手後旋即逃逸。

(二)葉世紀與湯元賢(業據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2862號判決確定在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2 月3 日上午11時至15時之間某時,湯元賢騎乘車號BMA-499 號重型機車附載葉世紀,行經蔡佩娟位於高雄縣路竹鄉○○街172 號住處前,竟臨時起意侵入上址,竊取蔡佩娟所有放在1 樓抽屜內之伍拾元硬幣20枚、拾元硬幣20枚、伍元硬幣41枚、壹元硬幣11枚得手;隨後葉世紀破壞通往上開地址2 樓之紗門(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後,兩人即上樓竊取放在2 樓抽屜內之金戒指2 只、銀戒指2 只、女用手錶2只及紀念金幣2 組得手。嗣於99年2 月3 日15時許,兩人在上址2 樓房間內繼續搜尋財物時,為警當場查獲。

(三)因認被告葉世紀涉有竊盜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99年12月16日,因敗血性休克死亡,有陳炎峰診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本院公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之查詢結果及被告之戶籍謄本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緝字第2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