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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緝字第5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呂明燕呂明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緝字第5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有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審易字緝第5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31350 號、第31349 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9 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博淳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朱有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柒包(驗前淨重合計伍拾玖點柒貳公克、驗後淨重合計伍拾玖點柒壹壹公克、純質淨重合計肆拾叁點叁伍陸公克)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柒包(驗前淨重合計伍拾玖點柒貳公克、驗後淨重合計伍拾玖點柒壹壹公克、純質淨重合計肆拾叁點叁伍陸公克)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朱有福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50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7 月5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戒絕毒癮,基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 年內之99年9 月19日下午3 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仁武區烏林里仁安一巷4 號住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復於同年月20日下午2 時許,與盧建男(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373 號判決確定)共同基於持有逾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9 月20日下午2 時許,在高雄巿七賢路,各出資新臺幣(下同)5000元,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頭」之成年男子人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持有之。嗣朱有福、盧建男於同日下午3 時40分許,在高雄市楠梓區○○○路1666號之1 的2 樓房間內,為警查獲,當場扣得上開愷他命7 包(重量如主文所示),而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呂明燕

    書記官 張琇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法 官 呂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緝字第50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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