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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黃三友莊珮吟柯盛益

附 民 原 告 許炳南

被告
南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忠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100 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因原告所提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刑事案件,業因法律修正廢止刑罰改依行政罰鍰處罰,依法應為免訴之判決(附民原告仍可就該刑事案件請求檢察官上訴)在案。而原告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之規定,請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卷附電話紀錄1 份(詳本院卷第34頁)在卷可稽。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既經原告請求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依法須另補繳民事裁判費新臺幣15,058元,可於民事庭通知開庭後補繳),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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