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方錦源
- 被告王進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192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進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571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進成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 實 一、王進成於民國89年至100 年年初,在陸億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陸億營造公司) 、進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進昇工程公司,址均設高雄市○○區○○路68號)擔任材料管理員,並負責該公司南投地區倉庫之施工材料盤點。緣於93年至95年間,因陸億營造公司與進昇工程公司承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如附表所示雲林營業處、鳳山營業處、高雄區營業處、屏東區營業處等之如附表所示「93年乙工區○○○路工程」、「配合義大城新設變電所預埋管路工程」、「鳳供402 號(高雄縣政府育才市地○○區○路新設工程)」、「93年丙工區○○○路工程」、「調整西屏D/S 與里港S/S 負載管路工程」等工程,得標後,陸億營造公司及進昇工程公司乃與台電公司訂立如附表所示工程契約。而於施工期間,台電公司為確保材料品質,乃依照台電公司之「配電工程帶料發包材料品管要點」(89年11月修訂版)規定,向陸億營造公司、進昇工程公司要求提供與正本相符之採購材料統一發票影本備查,以比對工地進料數量。詎王進成明知統一發票影本具私文書性質,不得變造,竟貪圖一時之便利,與陸億營造公司、進昇工程公司僱用之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變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3年9 月起至95年6 月間,指示前揭女子將附表所示承信股份有限公司、陸億營造有限公司、得恩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順水泥製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所示之發票,影印如附表所示之發票正本後,於發票影本上填註不實之如附表所示之買受人、採購金額、採購數量等內容而變造之,繼由王進成將編號附表所示之不實發票影本提供予附表所示台電公司各該營業處,而行使如附表所示之發票影本,致生損害於台電公司對工地進料數量審查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進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王進成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台電公司北區營業處員工簡日昇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台灣電力公司配電工程帶料發包材料品管要點、附表所示發票影本、財政部96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604464180 號函暨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複製檔案光碟、前揭發票與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統一發票申報資料核對表、審計部96年2 月16日台審部四字第0960000495號函、台電公司政風處97年12月15日政字第97122826A 號函等附卷可查,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條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第1 項本身雖經修正,但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新舊刑法關於刑之規定,雖同採從輕主義,惟比較時仍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旨、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準此: ㈠刑法第28條共犯修正施行前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法後將完全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刪除。而本案被告與林克文或賴妙嬋,對於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不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逕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㈡罰金刑部分: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亦修正公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 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㈢連續犯部分:修正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而修正後之刑法,既無連續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所犯之數罪,應按其具體情形而可能論以數罪併罰,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依廢止前第56條論以連續犯,對被告較為有利。 ㈣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被告行為時即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四、按影本與原本可有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原本之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製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其意思者無異,應成立變造文書罪(最高法院72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及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變造私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為廢止前之連續犯,應依廢止前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明知購料之統一發票係台電公司審查工地進料數量之主要依據,竟貪圖一時之行政作業便利,任意變造統一發票內容充數,行為顯然可議,惟慮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本件犯行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為,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要件,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規定,減其刑期2 分之1 ,並依前揭減刑條例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行為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業已刪除,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銀元100 元、200 元、300 元修正為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3,000 元,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以資儆懲。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有悔意,經此次偵查、審判程序後,被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3 年【刑法第74條有關緩刑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惟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本件有關緩刑之宣告,自應直接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74條之規定】,以啟自新。再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併依同條第2 項第4 款諭知其應向國庫支付5 萬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嗣被告如有違反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者,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執行本件宣告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刑法第56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兆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冒佩妤 附表 ┌─┬────────────────────────────────┬──────────────┐ │ │陸億營造提供予台灣電力公司之發票(經變造之發票資料) │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申報資料(│ │ │ │原發票資料) │ ├─┼──┬────┬───┬────┬─────┬──┬──────┼────┬────┬────┤ │編│年月│開立發票│發票號│買受人 │金額 │台電│工程別 │開立發票│買受人 │金額 │ │號│ │人 │碼 │ │ │營運│ │人 │ │ │ │ │ │ │ │ │ │處 │ │ │ │ │ ├─┼──┼────┼───┼────┼─────┼──┼──────┼────┼────┼────┤ │1 │9312│承信股份│CU3581│陸億營造│504,000 │雲林│93年乙工區配│承信股份│陸億營造│315,000 │ │ │ │有限公司│5375 │有限公司│ │ │電管路工程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2 │9312│承信股份│CU3581│陸億營造│504,000 │雲林│93年乙工區配│承信股份│陸億營造│315,000 │ │ │ │有限公司│5376 │有限公司│ │ │電管路工程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3 │9306│承信股份│ZU3577│陸億營造│247,506 │雲林│93年乙工區配│承信股份│陸億營造│247,501 │ │ │ │有限公司│2835 │有限公司│ │ │電管路工程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4 │9411│承信股份│JU4737│陸億營造│203,999 │雲林│94年乙工區配│承信股份│進昇工程│423,313 │ │ │ │有限公司│9182 │有限公司│ │ │電管路工程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5 │9411│承信股份│JU4737│陸億營造│2,129,999 │雲林│94年乙工區配│承信股份│進昇工程│494,313 │ │ │ │有限公司│9183 │有限公司│ │ │電管路工程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6 │9504│陸億營造│LU4770│陸億營造│247,501 │雲林│94年乙工區配│承信股份│進昇工程│47,250 │ │ │ │有限公司│7337 │有限公司│ │ │電管路工程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7 │9504│陸億營造│LU4770│陸億營造│74,803 │雲林│94年乙工區配│承信股份│進昇工程│51,503 │ │ │ │有限公司│7338 │有限公司│ │ │電管路工程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8 │9504│承信股份│LU4770│陸億營造│203,999 │雲林│94年乙工區配│承信股份│進昇工程│203,999 │ │ │ │有限公司│7339 │有限公司│ │ │電管路工程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9 │9504│承信股份│LU4770│陸億營造│31,500 │雲林│94年乙工區配│承信股份│進昇工程│51,503 │ │ │ │有限公司│7340 │有限公司│ │ │電管路工程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10│9504│承信股份│LU4770│進昇工程│247,501 │鳳山│配合義大城新│承信股份│進昇工程│406,350 │ │ │ │有限公司│7322 │有限公司│ │ │設變電所預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 │ │ │管路工程 │ │ │ │ ├─┼──┼────┼───┼────┼─────┼──┼──────┼────┼────┼────┤ │11│9504│承信股份│LU4770│進昇工程│59,504 │鳳山│配合義大城新│承信股份│進昇工程│546,000 │ │ │ │有限公司│7323 │有限公司│ │ │設變電所預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 │ │ │管路工程 │ │ │ │ ├─┼──┼────┼───┼────┼─────┼──┼──────┼────┼────┼────┤ │12│9504│承信股份│LU4770│進昇工程│2,720,550 │鳳山│鳳供402號( │承信股份│進昇工程│341,250 │ │ │ │有限公司│7335(│有限公司│ │ │高雄縣政府育│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起訴書│ │ │ │才市地重劃區│ │ │ │ │ │ │ │誤載為│ │ │ │管路新設工桯│ │ │ │ │ │ │ │LU4770│ │ │ │程) │ │ │ │ │ │ │ │7322)│ │ │ │ │ │ │ │ ├─┼──┼────┼───┼────┼─────┼──┼──────┼────┼────┼────┤ │13│9407│承信股份│GU4609│進昇工程│99,000 │高雄│93年丙工區配│承信股份│福賀有限│90,838 │ │ │ │有限公司│7675 │有限公司│ │ │電管路工程 │有限公司│公司 │ │ ├─┼──┼────┼───┼────┼─────┼──┼──────┼────┼────┼────┤ │14│9504│得恩機電│LU4427│進昇工程│313,425 │高雄│95年丙工區配│得恩機電│一功營造│231,000 │ │ │ │工業股份│0633 │有限公司│ │ │電管路工程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有限公司│ │ │ │ │ │有限公司│ │ │ ├─┼──┼────┼───┼────┼─────┼──┼──────┼────┼────┼────┤ │15│9504│承信股份│LU4770│進昇工程│47,250 │鳳山│鳳供402號( │承信股份│進昇工程│203,999 │ │ │ │有限公司│7339 │有限公司│ │ │高雄縣政府育│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起訴書│ │ │ │ │ │ │ │ │才市地重劃區│ │ │誤載為 │ │ │ │ │ │ │ │ │管路新設工桯│ │ │203,990 │ │ │ │ │ │ │ │ │程) │ │ │) │ ├─┼──┼────┼───┼────┼─────┼──┼──────┼────┼────┼────┤ │16│9506│上順水泥│MU4499│進昇工程│663,000 │鳳山│高雄縣仁武鄉│上順水泥│進昇工程│531,400 │ │ │ │製品企業│4235 │有限公司│ │ │灣北自辦市地│製企業股│股份有限│ │ │ │ │股份有限│ │ │ │ │重劃區整體規│份有限公│公司 │ │ │ │ │公司 │ │ │ │ │劃管路預埋工│司 │ │ │ │ │ │ │ │ │ │ │程 │ │ │ │ ├─┼──┼────┼───┼────┼─────┼──┼──────┼────┼────┼────┤ │17│9309│上順水泥│BU3358│進昇工程│59,832 │屏東│調整西屏D/S │國眾電腦│威盛電子│59,832 │ │ │ │製品企業│6724 │有限公司│ │ │與里港S/S負 │股份有限│股份有限│ │ │ │ │股份有限│ │ │ │ │載管路工程 │公司 │公司 │ │ │ │ │公司 │ │ │ │ │ │ │ │ │ ├─┼──┼────┼───┼────┼─────┼──┼──────┼────┼────┼────┤ │18│9309│上順水泥│BU3358│進昇工程│201,500 │屏東│調整西屏D/S │國眾電腦│台灣吉悌│201,500 │ │ │ │製品企業│6726 │有限公司│ │ │與里港S/S負 │股份有限│電信股份│ │ │ │ │股份有限│ │ │ │ │載管路工程 │公司 │有限公司│ │ │ │ │公司 │ │ │ │ │ │ │ │ │ ├─┼──┼────┼───┼────┼─────┼──┼──────┼────┼────┼────┤ │19│9309│上順水泥│BU3358│進昇工程│16,000 │屏東│調整西屏D/S │國眾電腦│泰崗科技│16,000 │ │ │ │製品企業│6727 │有限公司│ │ │與里港S/S負 │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 │ │ │股份有限│ │ │ │ │載管路工程 │公司 │ │ │ │ │ │公司 │ │ │ │ │ │ │ │ │ ├─┼──┼────┼───┼────┼─────┼──┼──────┼────┼────┼────┤ │20│9309│上順水泥│BU3358│進昇工程│55,000 │屏東│調整西屏D/S │國眾電腦│大灣電腦│55,000 │ │ │ │製品企業│6728 │有限公司│ │ │與里港S/S負 │股份有限│股份有限│ │ │ │ │股份有限│ │ │ │ │載管路工程 │公司 │公司 │ │ │ │ │公司 │ │ │ │ │ │ │ │ │ ├─┼──┼────┼───┼────┼─────┼──┼──────┼────┼────┼────┤ │21│9309│上順水泥│BU3358│進昇工程│126,429 │屏東│調整西屏D/S │國眾電腦│大灣電腦│126,429 │ │ │ │製品企業│6729 │有限公司│ │ │與里港S/S負 │股份有限│股份有限│ │ │ │ │股份有限│ │ │ │ │載管路工程 │公司 │公司 │ │ │ │ │公司 │ │ │ │ │ │ │ │ │ ├─┼──┼────┼───┼────┼─────┼──┼──────┼────┼────┼────┤ │22│9309│上順水泥│BU3358│進昇工程│490,500 │屏東│調整西屏D/S │國眾電腦│台灣塑膠│490,500 │ │ │ │製品企業│6731 │有限公司│ │ │與里港S/S負 │股份有限│工業股份│ │ │ │ │股份有限│ │ │ │ │載管路工程 │公司 │有限公司│ │ │ │ │公司 │ │ │ │ │ │ │ │ │ └─┴──┴────┴───┴────┴─────┴──┴──────┴────┴────┴────┘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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