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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8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王靖茹王靖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280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三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審訴字第280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撤緩偵字第250 號),嗣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宗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三泰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三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又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89年12月5 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而於90年6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72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640號判刑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41 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469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8年1 月5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戒絕毒癮,於98年7 月20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街576號9 樓之3 住處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後以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l 項、第2 項,刑法第ll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情形外,不得上訴。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王靖茹

  書記官 楊明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法 官 王靖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801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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