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36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林勳煜林勳煜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錦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6091號),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子容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朱錦源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朱錦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2年4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4756號裁定送強制戒治,並以92年度訴字第22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於98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79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9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100年7月3日12時5分經警採尿回溯前72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於上述採尿時間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0年7月3日10時45分許,因他案通緝為警逮捕到案,並扣得已使用過之注射針筒1支,經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後,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林勳煜

     書記官 陳莉庭

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緝字第2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611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