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73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榮樞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1046號),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思為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王榮樞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陸肆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肆肆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壹個,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陸肆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玻璃球壹個,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王榮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5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3年11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14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屏東地院以94年度訴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730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3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