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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廖建瑜張震林裕凱

原告
莊榮兆
被告
強棒出擊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吳財森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廖建成原名廖克雄.
被告
微笑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廖建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即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告聲請本件移送民事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林裕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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