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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93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曾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9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秀春
選任辯護人
紀錦隆律師
被告
王如慧
被告
劉鎮海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孫大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876號)」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876號、第1416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號,經查該資料內容係誤載,有起訴書1 份在卷足憑,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93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