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智易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亮 林偉正 許吉利 上2 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被 告 張承福 許恩真 蕭玉國 陳德旺 陳漢儒 吳明正 吳國裕 黃士煜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292 號、99年度偵字第20001 號、99年度偵字第20002 號、99年度偵字第20003 號、99年度偵字第20374 號、99年度偵字第20375 號、99年度偵字第20376 號、99年度偵字第20377 號、99年度偵字第22256 號、99年度偵字第24216 號、99年度偵字第33485 號)及移送併辦(100 年度偵字第97號、100 年度偵字第98號、100 年度偵字第99號),嗣由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 日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文博 書記官 李柏親 通 譯 鍾明宇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壹、主 文 張志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偉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給付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拾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許吉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承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給付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柒萬元。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許恩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給付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萬元。 蕭玉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給付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萬元。 陳德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給付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漢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給付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給付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國裕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給付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萬元。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士煜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給付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貳、犯罪事實要旨: 一、林偉正係水瓶座廣告設計公司(下稱水瓶公司)負責人;江阿士係連江印刷有限公司(下稱連江公司)負責人;陳漢儒係久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鎰公司)負責人。許吉利係三合成雜貨店負責人,而許吉利前於民國96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易字第2954號判決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7年11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張承福為許吉利之姊夫;黃志義為許吉利雇用載貨之人;吳國裕係鑫炎旺企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 (一)林偉正、江阿士、陳漢儒、張志亮、吳明正、陳德旺、蕭玉國、吳國裕、許吉利、許恩真、張承福、黃志義、黃士煜等13人均明知下列事項: 1.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其註冊號數、專用期限、授權期限、指定使用之商品,均如附表一所示),未經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下稱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2.紅標米酒(含保特瓶裝)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菸酒公司)所產製,其上並使用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商標圖樣;金門高梁酒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門酒廠)所產製,其上並使用如附表一編號3 、4 、5 、6 所示之商標圖樣 (二)林偉正、江阿士均明知「玉泉清酒」係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菸酒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酒類等商品;未經前開公司之授權或同意不得私自印製前述商標。 (三)林偉正、江阿士、陳漢儒、張志亮、吳明正、陳德旺、蕭玉國、吳國裕、許吉利、許恩真、張承福、黃志義、黃士煜等13人,自99年2 月間起至99年6 月9 日止,共同基於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附表一所示註冊商標之圖樣,及明知為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之米酒、金門高梁酒而販賣之犯意聯絡,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之犯意聯絡,先後分別為下列行為: 1.林偉正自99年2 月間起至99年6 月9 日止,在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117 巷36號水瓶座廣告公司內,自行以電腦 繪製「紅標米酒」標籤並製作印刷模版,於上開時間內,以每次製作2 萬5,000 張標籤,價格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代價,在台北縣中和市○○里○○鄰○○路139 巷9 弄 6 號連江印刷廠內,委託江阿士印刷上開仿冒標籤後,林偉正再於99年2 月間起至同年6 月9 日止,在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117 巷34號前,以每次2 萬5,000 張數量, 價格新臺幣3 萬元之代價,前後出售仿冒「紅標米酒標籤」予張志亮共4 次,合計10萬張,獲利12萬元。 2.林偉正於民國97年間某日,在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11 7 巷36號水瓶座廣告公司內,自行以電腦繪製「金門高梁」、「玉泉清酒」標籤並製作印刷模版,再交由連江印刷廠負責人江阿士,擬印刷上仿冒開標籤出售年籍不詳之客戶邱明德牟利,惟邱明德未先行付款而作罷。 3.陳漢儒自98年11月間至99年6 月間,在彰化縣線西鄉○○村○○路174 之1 號廠房內,製造仿冒台灣菸酒公司「紅標米酒」酒瓶蓋,並以每個1.4 元之價格出售予吳明正共10萬個仿冒紅標米酒瓶蓋後,吳明正則於99年3 月間至99年5 月初,以每個1.8 元或2 元之價格,在南投縣埔里鎮○○路79巷38之9 號販售予張志亮賺取差價牟利,共販售予張志亮10萬個仿冒紅標米酒瓶蓋。 3.張志亮自99年2 月間起至99年6 月9 日止,向林偉正購入仿冒之台灣菸酒公司「紅標米酒」標籤後,再向吳明正購入仿冒「紅標米酒」酒瓶蓋後,並自行在仿冒之酒瓶蓋上噴製造日期後,乃以1 組(包含1 個仿冒標籤及1 個仿冒瓶蓋)5 元價格出售牟利,先後為如下之犯行: ⑴不詳時間,不詳地點,以5 萬元售價出售予吳明正1 萬組。 ⑵於99年3 月13日,在國道三號之白河交流道,以25000 元售價出售予黃士煜5,000 組。 ⑶99年2 、3 月間,在桃園縣觀音鄉○○道,以5 萬元售價出售予年籍姓名不詳之「阿賢」男子1 萬組。 ⑷99年3 月下旬,在國道南投休息站,以1 萬元售價出售予陳德旺2,0000組(起訴書誤載為2000組)。 ⑸99年3 月下旬至99年6 月9 日止之某日,在苗栗後龍交流道附近某7-11,以6500元售價出售予陳德旺1,300 組。 ⑹99年3 月下旬至99年6 月9 日止之某日,在國道南投休息站,以25000 元售價出售予陳德旺5,000 組(起訴書誤載為4500組)。 ⑺99年3 月下旬至99年6 月9 日止之某日,在臺中交流道下,以25000 元售價出售予陳德旺5,000 組。 ⑻99年5 月8 日晚間20時許,在雲林縣斗六交流道,以5 萬元售價出售予吳國裕1 萬組。 ⑼99年5 月10日,透過蕭玉國之仲介,在苗栗後龍交流道下,以25000 元售價出售予賴建辰(年籍不詳)5,000 組。⑽99年5 月20日,在豐原交流道下,由蕭玉國出面代賴建辰出面領取,以25000 元售價出售予賴建辰5,000 組。 4、陳德旺購買上開仿冒「紅標米酒」瓶蓋及標籤後,乃於99年3 月下旬起至99年6 月9 日止,擅自製造、販賣紅標米酒,先委託年籍不詳綽號「阿賓」男子回收「紅標米酒」空玻璃瓶,再向不知情南投名間酒廠廠商購買基酒,在苗栗縣後龍鎮○○路499 號右側鐵皮屋倉庫內,由陳德旺先將買回之基酒調製成19.5度之米酒過濾後存放於母桶內,再將仿冒之商標紙放置於木模內,再以旋轉木模方式在酒瓶上貼上仿冒標籤,並將仿冒瓶蓋加工黏上內襯後,將空酒瓶放置在填充機上裝上米酒,再以封蓋機封蓋酒瓶而製成仿冒之紅標米酒。陳德旺再將上開仿製紅標米酒以每箱970 元之價格,於99年3 月上旬至99年6 月9 日為止,佯以上開仿冒紅標米酒係原廠製酒倒店貨名義,販賣予不知情高英凱仿製紅標米酒400 箱,使高英凱陷於錯誤,誤認所購得之仿製紅標米酒係屬真品而支付對價,並侵害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另自99年3 月間起至99年6 月9 日止,陳德旺再將上開仿製紅標米酒以每箱750 元之價格,由姓名年籍不詳「阿賓」載貨至新竹縣竹東鎮○○路○ 段396 巷160 號販售予蕭玉國,數量總計約60至90 箱。 5.蕭玉國明知陳德旺售出的紅標米酒係仿冒紅標米酒,仍自99年3 月間起,在新竹縣竹東鎮○○路○ 段396 巷160 號 處,以每箱750 元之價格,每次20至30箱之數量,先後向陳德旺購買3 次後,將上開購得之仿冒紅標米酒,佯以原廠製酒,以每箱950 元至1,000 元不等價格,對外販賣予不特定多數人,使不特定之多數人陷於錯誤,誤認所購得之仿製紅標米酒為真品,而支付對價,並侵害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 6.黃士煜於99年3 月13日,在國道3 號白河交流道下,以2 萬5 , 000 元之價格,向張志亮購入仿冒之米酒標籤及瓶蓋共5,000 組後,擅自製造、販賣紅標米酒,先於99年3 月13日至99年3 月26日間某日,在國道1 號麻豆交流道下,以1 萬6,000 元之價格,向年籍資料不詳「陳先生」男子,購入以調製完成之米酒約50餘桶(每桶20公升)後,再向不知情黃信智以每月1 萬元代價承租台南縣麻豆鎮○○路上之倉庫(麻工高幹字37號旁)後,在上開倉庫內,由黃士煜將買回之桶內米酒,以抽水馬達抽取過濾後裝填至空玻璃瓶內,再由不知情王惠美用封蓋機將瓶蓋鎖上後,另由劉美娟將仿冒之紅標米酒標籤以人工方式貼於酒瓶上而製成仿冒之紅標米酒。黃士煜再行將上開仿製紅標米酒以每箱650 元至700 元價格,於99年3 月上旬至99年3 月26日為止,佯以上開仿冒紅標米酒係原廠製酒,販賣予不特定多數人,使不特定多數人陷於錯誤,誤認所購得之仿製紅標米酒係屬真品而支付對價,並侵害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 7.吳國裕於99年4 月份先委託不知情員工鐘志偉回收「紅標米酒」空玻璃瓶後,另於99年5 月8 日晚間20時許,在雲林縣斗六交流道,以5 萬元之價格,向張志亮購入仿冒之米酒標籤及瓶蓋共10,000組後,再分別於99年5 月初及99年6 月9 日,均在高雄縣路竹鄉路○○○道下,分別以1 萬8,000 元之價格,向年籍資料不詳「黃先生」男子,分別購入已調製完成之米酒2 桶(每桶1000公升)後,吳國裕乃於99年5 月9 日至99年6 月9 日止,擅自在高雄縣大寮鄉○○路145 之8 號倉庫內製造、販賣紅標米酒,由吳國裕先清洗回收之空玻璃瓶後,然後將空玻璃瓶外貼上仿冒紅標米酒標籤,再將買回之米酒,以抽水馬達抽取過濾後裝填至空玻璃瓶內,再以製酒壓瓶蓋機將瓶蓋鎖上後而製成仿冒之紅標米酒。吳國裕再行將上開仿製紅標米酒以每箱600 元價格,犯售予知情之許吉利,另於99年5 月9 日至99年5 月20日為止,佯以上開仿冒紅標米酒係原廠製酒,以每箱950 至975 元價格,由不知情員工鐘志偉運送販賣予傳統市場等不特定多數人,使不特定多數人陷於錯誤,誤認所購得之仿製紅標米酒係屬真品而支付對價,並侵害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 8.許吉利、黃志義、張承福均明知吳國裕售出的紅標米酒係仿冒紅標米酒,許吉利竟於99年5 月間至99年6 月9 日,以每箱600 元價格向吳國裕購入仿冒之紅標米酒,並分別指使其員工黃志義及其姊夫張承福親至高雄縣大寮鄉○○路145 之8 號吳國裕租用的倉庫載運偽製的紅標米酒,嗣後由許吉利以每箱830 元價格分別於99年3 月間及99年5 月間,分別由黃志義、張承福載運50箱及20箱仿冒紅標米酒至屏東縣枋寮鄉○市○○段50之3 號販售予枋寮「三發商行」負責人許恩真,再由許恩真轉售予不知情之廣大消費者以牟利。另於99年5 月間許吉利指使其雇用員工黃志義,以每箱600 元價格向吳國裕買入仿冒紅標米酒,佯以上開仿冒紅標米酒係原廠製酒,再以每箱770 元價格,由黃志義運送販賣予屏東、恆春等不特定多數人,使不特定多數人陷於錯誤,誤認所購得之仿製紅標米酒係屬真品而支付對價,並侵害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 9.許吉利、張承福均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謝仔」所出售的金門高梁酒係仿冒金門高梁酒,許吉利竟於97年年底至99年6 月9 日止,以每瓶180 元價格向綽號「謝仔」購入仿冒之金門高梁後,即將買受之仿冒金門高梁酒存放在張承福所有位於屏東縣東港鎮○○路81號倉庫。嗣許吉利於97 年6月份起至99年6 月9 日止,再以每瓶200 元價格販售上開仿冒金門高梁酒予高雄市小港區大坪頂年籍不詳綽號「姐仔」之人,再由綽號「姐仔」佯以上開仿冒金門高梁酒係原廠製酒,販售予不特定多數人,使不特定多數人陷於錯誤,誤認所購得之仿製金門高梁酒係屬真品而支付對價,並侵害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另許吉利於97年底至99年6 月9 日止,指使張承福載運仿冒金門高梁酒至高雄縣旗山鎮某處,販售予年籍不詳綽號「老闆」之人,再由該綽號「老闆」之人,佯以上開仿冒金門高梁酒係原廠製酒,販售予不特定多數人,使不特定多數人陷於錯誤,誤認所購得之仿製金門高梁酒係屬真品而支付對價,並侵害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 10.許恩真明知許吉利售出的紅標米酒係仿冒紅標米酒,許恩真竟仍於99年3 月及5 月間以每箱830 元價格向許吉利買入仿冒紅標米酒後,許恩真再行將上開仿製紅標米酒以每箱980 元價格,於99年3 月至99年6 月9 日為止,佯以上開仿冒紅標米酒係原廠製酒,販賣予屏東縣內之不特定多數人,使不特定多數人陷於錯誤,誤認所購得之仿製紅標米酒係屬真品而支付對價,並侵害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 二、許吉利明知下列事項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商標圖樣,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商標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其註冊號數、專用期限、授權期限、指定使用之商品,均如附表一所示),未經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下稱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而紅標米酒(含保特瓶裝)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菸酒公司)所產製,其上並使用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商標圖樣;許吉利明知其所售出的紅標米酒係仿冒紅標米酒,竟於99年5 月間,佯以上開仿冒紅標米酒係原廠製酒,再以每箱970 元價格販售予址設屏東縣枋山鄉楓港村舊庄13之3 號「延盛商行」負責人林弘雄,再由林弘雄轉售予不特定多數人,使不特定多數人陷於錯誤,誤認所購得之仿製紅標米酒係屬真品而支付對價,並侵害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嗣經警方於99年6 月10日12時許,在屏東縣枋山鄉楓港村舊庄13之3 號「延盛商行」內,查扣仿冒紅標米酒23瓶,始知上情。 三、許吉利明知下列事項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商標圖樣,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商標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其註冊號數、專用期限、授權期限、指定使用之商品,均如附表一所示),未經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下稱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而紅標米酒(含保特瓶裝)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菸酒公司)所產製,其上並使用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商標圖樣;許吉利明知其所售出的紅標米酒係仿冒紅標米酒,竟於99年5 月間,佯以上開仿冒紅標米酒係原廠製酒,再以每箱970 元價格販售予址設屏東縣林邊鄉○○村○○路28-7號「雜貨店」負責人蘇鵬鴻,再由蘇鵬鴻轉售予不特定多數人,使不特定多數人陷於錯誤,誤認所購得之仿製紅標米酒係屬真品而支付對價,並侵害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嗣經警方於99年6 月10日10時38分許,在屏東縣林邊鄉○○村○○路28-7號「雜貨店」內,查扣仿冒紅標米酒42瓶,始知上情。 四、許吉利明知下列事項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商標圖樣,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商標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其註冊號數、專用期限、授權期限、指定使用之商品,均如附表一所示),未經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下稱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而紅標米酒(含保特瓶裝)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菸酒公司)所產製,其上並使用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商標圖樣;許吉利明知其所售出的紅標米酒係仿冒紅標米酒,竟於99年5 月間,佯以上開仿冒紅標米酒係原廠製酒,再以每箱770 元價格販售予址設屏東縣恆春鎮○○路10號「瑞昌行」負責人邱證錩,再由邱證錩轉售予不特定多數人,使不特定多數人陷於錯誤,誤認所購得之仿製紅標米酒係屬真品而支付對價,並侵害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嗣經警方於99年6 月10日13時15分許,在屏東縣恆春鎮○○路10號「瑞昌行」內,查扣仿冒紅標米酒19瓶,始知上情。 叁、處罰條文 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8條、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 肆、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伍、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李柏親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李柏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商標圖案│商標權│註冊號數│指定使用之│專用期限 │ │號│ │人 │ │商品或服務│ │ │ │ │ │ │ │ │ ├─┼────┼───┼────┼─────┼─────┤ │ │99年偵字│臺灣菸│862665 │米酒 │88年8 月1 │ │1 │第33485 │酒股份│ │ │日至108 年│ │ │號卷第27│有限公│ │ │7 月31日 │ │ │4頁之圖 │司 │ │ │ │ │ │案及附件│ │ │ │ │ ├─┼────┼───┼────┼─────┼─────┤ │ │99年偵字│臺灣菸│00000000│酒(啤酒除│98年10月16│ │2 │第33485 │酒股份│ │外)、紹興│日至108 年│ │ │號卷第27│有限公│ │酒、黃酒、│10月15日 │ │ │6頁之圖 │司 │ │花雕酒、清│ │ │ │案 │ │ │酒、烈酒、│ │ │ │ │ │ │竹葉清酒、│ │ │ │ │ │ │茅台酒、五│ │ │ │ │ │ │家皮酒、參│ │ │ │ │ │ │茸酒、藥味│ │ │ │ │ │ │酒、米酒、│ │ │ │ │ │ │料理米酒、│ │ │ │ │ │ │氣泡酒 │ │ ├─┼────┼───┼────┼─────┼─────┤ │ │99年偵字│金門酒│00000000│高梁酒 │91年9 月16│ │3 │第33485 │廠實業│ │ │日至101 年│ │ │號卷第30│股份有│ │ │9 月15日 │ │ │9頁之圖 │限公司│ │ │ │ │ │案 │ │ │ │ │ ├─┼────┼───┼────┼─────┼─────┤ │ │99年偵字│金門酒│00000000│高梁酒 │89年8 月16│ │4 │第33485 │廠實業│ │ │日至99年8 │ │ │號卷第31│股份有│ │ │月15日 │ │ │0頁之圖 │限公司│ │ │ │ │ │案 │ │ │ │ │ ├─┼────┼───┼────┼─────┼─────┤ │ │99年偵字│金門酒│00000000│高梁酒 │89年12 月1│ │ │第33485 │廠實業│ │ │日至99年11│ │5 │號卷第31│股份有│ │ │月30日 │ │ │1頁之圖 │限公司│ │ │ │ │ │案 │ │ │ │ │ ├─┼────┼───┼────┼─────┼─────┤ │ │99年偵字│金門酒│00000000│高梁酒 │94年2 月1 │ │6 │第33485 │廠實業│ │ │日至104 年│ │ │號卷第31│股份有│ │ │1 月31日 │ │ │2頁之圖 │限公司│ │ │ │ │ │案 │ │ │ │ │ └─┴────┴───┴────┴─────┴─────┘ 附表二: ┌─┬───────┬────┬────┬───────────┐ │編│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查獲時間、地點 │ │號│ │ │ │ │ ├─┼───────┼────┼────┼───────────┤ │1 │仿臺灣菸酒公司│25000張 │張志亮 │99年6月9日在台北縣板橋│ │ │紅標米酒標籤 │ │ │市○○街13號前,張志亮│ │ │ │ │ │所駕駛車號2632-XM自小 │ │ │ │ │ │客車內 │ ├─┼───────┼────┼────┼───────────┤ │2 │仿臺灣菸酒公司│10000個 │張志亮 │99年6月9日在南投縣埔里│ │ │紅標米酒瓶蓋 │ │ │鎮○○路79巷38-9號 │ └─┴───────┴────┴────┴───────────┘ 附表三: ┌─┬───────┬────┬────┬───────────┐ │編│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查獲時間、地點 │ │號│ │ │ │ │ ├─┼───────┼────┼────┼───────────┤ │1 │新臺幣30000元 │ │林偉正 │99年6月9日在台北縣板橋│ │ │ │ │ │市○○路○段117 巷36號│ │ │ │ │ │住處 │ ├─┼───────┼────┼────┼───────────┤ │2 │台灣菸酒公司紅│600 張(│林偉正 │99年6月9日在台北縣中和│ │ │標米酒標籤 │每一張內│ │市○○路139 巷9 弄6 號│ │ │ │含50小張│ │(江阿士之印刷廠) │ │ │ │紅標米酒│ │ │ │ │ │標籤) │ │ │ ├─┼───────┼────┼────┼───────────┤ │3 │紅標米酒屏東版│2片 │林偉正 │同上 │ │ │PS印刷版模 │ │ │ │ ├─┼───────┼────┼────┼───────────┤ │4 │紅標米酒台中版│8片 │林偉正 │同上 │ │ │PS印刷版模 │ │ │ │ └─┴───────┴────┴────┴───────────┘ 附表四: ┌─┬───────┬────┬────┬───────────┐ │編│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查獲時間、地點 │ │號│ │ │ │ │ ├─┼───────┼────┼────┼───────────┤ │1 │金門高梁酒58度│5片 │林偉正 │99年6月9日在台北縣中和│ │ │週90年家戶配售│ │ │市○○路139 巷9 弄6 號│ │ │用酒PS印刷版模│ │ │(江阿士之印刷廠) │ ├─┼───────┼────┼────┼───────────┤ │2 │金門高梁酒58度│4片 │林偉正 │同上 │ │ │週94年春節配售│ │ │ │ │ │用酒PS印刷版模│ │ │ │ ├─┼───────┼────┼────┼───────────┤ │3 │台灣菸酒公司玉│3片 │林偉正 │同上 │ │ │泉清酒PS印刷版│ │ │ │ │ │模 │ │ │ │ ├─┼───────┼────┼────┼───────────┤ │4 │金門高梁酒58度│6片 │林偉正 │同上 │ │ │1 公升PS印刷版│ │ │ │ │ │模 │ │ │ │ └─┴───────┴────┴────┴───────────┘ 附表五: ┌─┬───────┬────┬────┬───────────┐ │編│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查獲時間、地點 │ │號│ │ │ │ │ ├─┼───────┼────┼────┼───────────┤ │1 │仿冒之38度金門│360瓶 │許吉利 │99年6月9四在屏東縣東港│ │ │高梁酒(300ML │ │ │鎮○○街81號倉庫內 │ │ │) │ │ │ │ ├─┼───────┼────┼────┼───────────┤ │2 │仿冒之38度金門│16瓶 │許吉利 │同上 │ │ │高梁酒(600ML │ │ │ │ │ │) │ │ │ │ ├─┼───────┼────┼────┼───────────┤ │3 │仿冒之38度金門│48瓶 │許吉利 │同上 │ │ │高梁酒(750ML │ │ │ │ │ │) │ │ │ │ ├─┼───────┼────┼────┼───────────┤ │4 │仿冒之58度金門│360瓶 │許吉利 │同上 │ │ │高梁酒(300ML │ │ │ │ │ │) │ │ │ │ ├─┼───────┼────┼────┼───────────┤ │5 │仿冒之58度金門│96瓶 │許吉利 │同上 │ │ │高梁酒(600ML │ │ │ │ │ │) │ │ │ │ └─┴───────┴────┴────┴───────────┘ 附表六: ┌─┬───────┬────┬────┬───────────┐ │編│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查獲時間、地點 │ │號│ │ │ │ │ ├─┼───────┼────┼────┼───────────┤ │1 │瓶蓋(仿紅標米│7個 │陳德旺 │99年6月9日苗栗縣後龍鎮│ │ │酒) │ │ │光華路499弄右側鐵皮倉 │ │ │ │ │ │庫 │ ├─┼───────┼────┼────┼───────────┤ │2 │仿紅標米酒標籤│52張 │陳德旺 │同上 │ ├─┼───────┼────┼────┼───────────┤ │3 │米酒成品(不鏽│360公升 │陳德旺 │同上 │ │ │鋼桶裝內) │ │ │ │ ├─┼───────┼────┼────┼───────────┤ │4 │米酒成品(20公│50公升 │陳德旺 │同上 │ │ │升塑膠桶裝內)│ │ │ │ ├─┼───────┼────┼────┼───────────┤ │5 │已貼標籤之紅標│300瓶 │陳德旺 │同上 │ │ │米酒空瓶 │ │ │ │ ├─┼───────┼────┼────┼───────────┤ │6 │未貼標紅標米酒│1420瓶 │陳德旺 │同上 │ │ │空瓶 │ │ │ │ ├─┼───────┼────┼────┼───────────┤ │7 │仿紅標米酒標籤│4090張 │陳德旺 │同上 │ ├─┼───────┼────┼────┼───────────┤ │8 │瓶蓋(仿紅標米│4135個 │陳德旺 │同上 │ │ │酒) │ │ │ │ └─┴───────┴────┴────┴───────────┘ 附表七: ┌─┬───────┬────┬────┬───────────┐ │編│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查獲時間、地點 │ │號│ │ │ │ │ ├─┼───────┼────┼────┼───────────┤ │1 │仿臺灣菸酒瓶蓋│9003枚 │陳漢儒 │99年6月9日在彰化縣綠西│ │ │成品 │ │ │鄉下犁村下犁鹿174之1號│ ├─┼───────┼────┼────┼───────────┤ │2 │仿臺灣菸酒瓶蓋│1404枚 │陳漢儒 │同上 │ │ │半成品 │ │ │ │ ├─┼───────┼────┼────┼───────────┤ │3 │瓶蓋模具 │1組 │陳漢儒 │同上 │ └─┴───────┴────┴────┴───────────┘ 附表八: ┌─┬───────┬────┬────┬───────────┐ │編│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查獲時間、地點 │ │號│ │ │ │ │ ├─┼───────┼────┼────┼───────────┤ │1 │臺灣菸酒股份有│1枚 │吳明正 │99年6月9日在彰化縣綠西│ │ │限公司瓶蓋 │ │ │鄉下犁村下犁鹿174之1號│ │ │ │ │ │旁 │ ├─┼───────┼────┼────┼───────────┤ │2 │金門高梁瓶蓋 │9枚 │吳明正 │同上 │ ├─┼───────┼────┼────┼───────────┤ │3 │金門高梁58度成│3張 │吳明正 │同上 │ │ │品標籤紙 │ │ │ │ ├─┼───────┼────┼────┼───────────┤ │4 │金門高梁38度成│4張 │吳明正 │同上 │ │ │品標籤紙 │ │ │ │ └─┴───────┴────┴────┴───────────┘ 附表九: ┌─┬───────┬────┬────┬───────────┐ │編│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查獲時間、地點 │ │號│ │ │ │ │ ├─┼───────┼────┼────┼───────────┤ │1 │不明酒精(每桶│7桶 │吳國裕 │99年6月9日在高雄縣大寮│ │ │1000公升) │ │ │鄉○○路145-8號O.P倉庫│ ├─┼───────┼────┼────┼───────────┤ │2 │仿冒臺灣菸酒公│26瓶 │吳國裕 │同上 │ │ │司之紅標米酒 │ │ │ │ ├─┼───────┼────┼────┼───────────┤ │3 │紅標米酒標籤 │824張 │吳國裕 │同上 │ ├─┼───────┼────┼────┼───────────┤ │4 │紅標米酒瓶蓋 │1793個 │吳國裕 │同上 │ ├─┼───────┼────┼────┼───────────┤ │5 │貼有標籤之米酒│220瓶 │吳國裕 │同上 │ │ │空瓶 │ │ │ │ ├─┼───────┼────┼────┼───────────┤ │6 │製酒壓瓶蓋機 │2部 │吳國裕 │同上 │ ├─┼───────┼────┼────┼───────────┤ │7 │抽酒用馬達 │1個 │吳國裕 │同上 │ ├─┼───────┼────┼────┼───────────┤ │8 │小型酒桶 │1個 │吳國裕 │同上 │ ├─┼───────┼────┼────┼───────────┤ │9 │製酒用過濾器 │1組 │吳國裕 │同上 │ ├─┼───────┼────┼────┼───────────┤ │10│仿公賣局紅標米│52個 │吳國裕 │99年6月9日在高雄縣大寮│ │ │酒瓶蓋 │ │ │鄉○○路145-8號P棟 │ ├─┼───────┼────┼────┼───────────┤ │11│瓶蓋內襯 │1批 │吳國裕 │同上 │ └─┴───────┴────┴────┴───────────┘ 附表十: ┌─┬───────┬────┬────┬───────────┐ │編│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查獲時間、地點 │ │號│ │ │ │ │ ├─┼───────┼────┼────┼───────────┤ │1 │19.5度紅標米酒│1400瓶 │黃士煜 │99年3月26日在台南縣麻 │ │ │(600ML) │ │ │豆鎮○○路上之倉庫內 │ ├─┼───────┼────┼────┼───────────┤ │2 │桶裝米酒 │480公升 │黃士煜 │同上 │ ├─┼───────┼────┼────┼───────────┤ │3 │米酒空瓶 │57瓶 │黃士煜 │同上 │ ├─┼───────┼────┼────┼───────────┤ │4 │米酒瓶蓋 │1242個 │黃士煜 │同上 │ ├─┼───────┼────┼────┼───────────┤ │5 │紅標米酒標籤 │1297張 │黃士煜 │同上 │ ├─┼───────┼────┼────┼───────────┤ │6 │製酒機具(抽水│1批 │黃士煜 │同上 │ │ │馬達1具、檯燈2│ │ │ │ │ │具、封口機1具 │ │ │ │ │ │、輸送梯2個、 │ │ │ │ │ │量杯1個)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