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學育 李邦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349、305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學育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 至25所示之光碟共捌拾玖片均沒收。 李邦彥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 至25所示之光碟共捌拾玖片均沒收。 事 實 一、呂學育、李邦彥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 至23所示之影音視聽著作光碟片,分別係如附表編號1 至23所示之權利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非經各該享有著作財產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亦均明知編號24至25所示光碟內容有男、女裸露性器官或性交等畫面,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之道德感情,並有礙於社會風化,均係猥褻影像光碟。詎呂學育竟與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李姓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及猥褻物品之集合犯意,自民國99年3 月底某日起,以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代價,受雇於李姓男子,將李姓男子定期郵寄來臺、欲販售與在臺客戶之盜版、猥褻光碟,以宅急便寄送之方式,分別寄交與在臺訂戶;又於99年4 月底某日起,以每月薪資2 萬5,000 元之代價,另雇用與渠等有前揭犯意聯絡之李邦彥,將李姓男子郵寄之盜版、猥褻光碟交付李邦彥,由李邦彥負責協助分別以宅急便之方式寄交在臺之訂戶,每週約寄件3 、4 次,以此方式散布著作重製物、猥褻光碟,並藉此牟利。嗣呂學育於99年6 月15日15時30分許,在高雄市○○路與復興路附近超商店前,將附表所示之光碟104 片分裝為9 包包裹,交由李邦彥填寫收件者姓名與地址,於同日16時55分許,李邦彥持上開包裹正前往寄件時,為警在高雄市三民區○○○路16號前,對李邦彥實施盤查時,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共104 片,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奕鴻文教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奕鴻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學育、李邦彥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2 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訊連科技公司法務人員林士平、奕鴻公司告訴代理人陳麗琇、日商任田堂株式會社代理人徐宏昇分別分別於警詢時指述相符(偵㈡卷第8 頁、第10頁、第18-19 頁),復有訊連科技公司鑑識證明書、日商任田堂株式會社鑑定意見書、奕鴻公司鑑識證明書、檢視證明書、授權合約書等資料,與查獲現場照片21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稽(偵㈠卷第5-8 頁、第10-18 頁;偵㈡卷第9 頁、第13-17 頁、第20-35 頁、第45-47 頁、第頁;本院卷第11頁),並有附表編號1 至25所示之盜版、猥褻光碟扣案可佐,足認被告2 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置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2 人上開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刑法第235 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影像光碟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是被告呂學育自99年3 月底某日、被告李邦彥自同年4 月底某日起,迄同年6 月15日為警查獲止,散布盜版、猥褻影像光碟,係自始即基於反覆實施散布盜版、猥褻影像光碟之單一行為決意,在緊密之時間及空間內反覆、持續從事散布行為,依社會通念,被告2 人之行為應屬具有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以一罪論之。被告2 人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起訴意旨雖漏未就被告2 人涉犯散布猥褻影像光碟罪部分提起公訴,然此部分與起訴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部分,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2 人與李姓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2 人貪圖不法利益,散布盜版、猥褻影像光碟,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經濟利益,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實屬不該,惟念及渠等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扣案編號1 至25所示盜版光碟、猥褻影像光碟數量非鉅,並斟酌其犯罪動機係因本身無工作而為撐起家庭經濟重擔,犯罪手段平和,復參酌其等素行、經營時間、所造成損害程度、學歷均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等(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李邦彥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犯後頗具悔意,且經訊連科技公司、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創意知識工程有限公司、建國補習班、全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任田堂株式會社、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旭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表示無意願提告,諒被告李邦彥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至被告呂學育前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96 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9年8 月24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按,核與刑法第74條第1 項規定未符,爰不予緩刑之諭知,附此敘明。末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3所示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共87片,係被告2 人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所用之物,以及附表編號24至25所示之猥褻影像光碟共2 片,應分別依共犯責任共同、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刑法第235 條第3 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雖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散布附表編號26至38所示盜版光碟,因而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罪嫌;惟上開罪嫌,雖非告訴乃論之罪(同法第100 條但書規定參照),然仍須以「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其構成要件,然公訴人並未就上開盜版光碟之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係何人一節,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是本件既無法證明就此部分視聽著作係他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自未符合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項之構成要件,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既與被告2 人之前揭有罪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35 條第1 項、第3 項、第28條、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寶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文廣 附表: ┌─┬─────────────┬──────┬──┬─────┐ │編│著 作 名 稱 │著作權人 │數量│備 註│ │號│ │ │ │ │ ├─┼─────────────┼──────┼──┼─────┤ │1 │訊連科技CyberLink PowerDVD│訊連科技公司│1片 │無告訴權利│ │ │Ultra 3D v10. 0209播放軟體│ │ │人提出告訴│ ├─┼─────────────┼──────┼──┼─────┤ │2 │謝孟媛老師在家RUN 英文第4│奕鴻文教事業│16片│ │ │ │輯Vo4.5-Vo4.20繁體中文DVD │有限公司 │ │ │ │ │版 │ │ │ │ ├─┼─────────────┼──────┼──┼─────┤ │3 │謝孟媛老師在家RUN 英文講義│同上 │1片 │ │ │ │掃瞄全套 │ │ │ │ ├─┼─────────────┼──────┼──┼─────┤ │4 │Windows7×86+×64 2in1 9合│台灣微軟股份│1片 │無告訴權利│ │ │1 作業系統台灣中文旗艦自動│有限公司 │ │人提出告訴│ │ │啟動DVD版 │ │ │ │ ├─┼─────────────┼──────┼──┼─────┤ │5 │WindowsXP 64(6合1)作業系統│同上 │1片 │無告訴權利│ │ │英文DVD版 │ │ │人提出告訴│ ├─┼─────────────┼──────┼──┼─────┤ │6 │微軟Office2010 │同上 │1片 │無告訴權利│ │ │Professional Plus VL×32辦│ │ │人提出告訴│ │ │公室文事務處理 │ │ │ │ ├─┼─────────────┼──────┼──┼─────┤ │7 │微軟Windows7 64bit作業系統│同上 │1片 │無告訴權利│ │ │繁體中文企業DVD版 │ │ │人提出告訴│ ├─┼─────────────┼──────┼──┼─────┤ │8 │微軟Windows7 32bit作業系統│同上 │1片 │無告訴權利│ │ │繁體中文企業DVD 版 │ │ │人提出告訴│ ├─┼─────────────┼──────┼──┼─────┤ │9 │微軟Windows7×64繁體中文旗│同上 │1片 │無告訴權利│ │ │艦DVD 版 │ │ │人提出告訴│ ├─┼─────────────┼──────┼──┼─────┤ │10│金山詞霸2009專業版+Dr.eye│創意知識工程│1片 │無告訴權利│ │ │譯典通v8.1專業破解版+破解│有限公司 │ │人提出告訴│ │ │Office繁體中文DVD版 │ │ │ │ ├─┼─────────────┼──────┼──┼─────┤ │11│研究所補習班名師 林智-有機│建國補習班 │1片 │無告訴權利│ │ │化學 │ │ │人提出告訴│ ├─┼─────────────┼──────┼──┼─────┤ │12│研究所補習班名師 李世哲- │同上 │1片 │無告訴權利│ │ │物理化學 │ │ │人提出告訴│ ├─┼─────────────┼──────┼──┼─────┤ │13│研究所補習班名師 李世哲- │同上 │1片 │無告訴權利│ │ │分析化學 │ │ │人提出告訴│ ├─┼─────────────┼──────┼──┼─────┤ │14│CambridgeSoft ChemOffice │全傑科技股份│1片 │無告訴權利│ │ │Ultra v2006 化學軟體套件英│有限公司 │ │人提出告訴│ │ │文版 │ │ │ │ ├─┼─────────────┼──────┼──┼─────┤ │15│大家的啦啦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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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李計忠一卦多斷八卦六爻初中│不詳 │1片 │無告訴權利│ │ │級班8 集 │ │ │人提出告訴│ ├─┼─────────────┼──────┼──┼─────┤ │35│煒六爻中級面授 │不詳 │1片 │無告訴權利│ │ │ │ │ │人提出告訴│ ├─┼─────────────┼──────┼──┼─────┤ │36│煒六爻高級面授 │不詳 │1片 │無告訴權利│ │ │ │ │ │人提出告訴│ ├─┼─────────────┼──────┼──┼─────┤ │37│煒六柱六爻取象 │不詳 │1片 │無告訴權利│ │ │ │ │ │人提出告訴│ ├─┼─────────────┼──────┼──┼─────┤ │38│沈朝合(八字絕學講座) │不詳 │1片 │無告訴權利│ │ │ │ │ │人提出告訴│ ├─┴─────────────┴──────┴──┴─────┤ │ 合計 104片 │ └───────────────────────────────┘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