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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06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葉文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06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鎮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163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0 年度訴字第324 號),爰不依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李鎮國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發票上所偽造公司負責人簽名欄位「Bromn」之署押(簽名)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與「阿莫」2 人共同基於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尚璊國際有限公司員工為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以「ZHENGLI SEAMEAL TRADING CO.LTD」之名義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商業發票,並偽造上開發票上公司負責人簽名欄位「Bromn 」之署押簽名後,用以辦理受託之報關事宜,其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而被告偽造上開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所為影響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對於報關文件審核之正確性,自屬不該,惟酌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頗具悔意,態度尚可,暨考量其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以「ZHENGLI SEAMEAL TRADING CO.LTD」之名義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商業發票1 紙,業已因行使而成為關務機關之存查歸案文件,已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惟該商業發票上之公司負責人簽名欄位「Bromn 」之署押(簽名)1枚,既係偽造之署押,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文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
┌─┬────┬──────┬────┬────┬────────┬───┬─────┬─────┬────┬────┐
│編│公司名稱│發 票 號 碼 │發票日期│行使偽造│  進口報單號碼  │重  量│實際貨物單│虛報貨物  │實際總價│虛報總價│
│號│        │            │        │發票日期│                │(公斤)│價(USD)   │單價(USD) │(USD)   │(USD)   │
├─┼────┼──────┼────┼────┼────────┼───┼─────┼─────┼────┼────┤
│1 │ZHENGLI │NO.CST097/  │97年9月2│97年9月 │BE/97/Y763/0015 │25,500│0.80      │0.45      │  20,400│11,475  │
│  │SEAMEAL │2008        │日      │12日    │                │      │          │          │        │        │
│  │TRADING │            │        │        │                │      │          │          │        │        │
│  │CO.LTD  │            │        │        │                │      │          │          │        │        │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25163號
    被  告  李鎮國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左營區舊城巷5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鎮國係址設高雄市○○區○○路527 號1 樓宏宜企業社之
    負責人,於民國97年9 月間,進口冷凍墨魚及魷魚(FROZEN
    CUTTLEFISH&SQUID)等冷凍魚貨,為圖以高價低報之方式
    少繳應納稅款,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莫」之成年
    男子(香港籍人士)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
    明知並未向泰國出口商ZHENGLI SEAMEAL TRADING CO. LTD
    進口冷凍魚貨,推由「阿莫」於不詳時間、地點,偽造如附
    表所示之發票1 張,再將該發票提供予李鎮國,李鎮國於取
    得該發票後,隨即交予不知情之尚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尚
    璊公司)業務經理吳立仁(另為不起訴處分),由吳立仁指
    示不知情之尚璊公司職員製作BE/97/Y763/0 015之進口報單
    後,再由吳立仁於97年9 月12日持向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投單
    申報進口如附表所示冷凍墨魚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我國海
    關查驗、核對進口物品來源與內容之正確性。嗣高雄關稅局
    稽核組實施事後稽核,函請駐泰國代表經濟組向ZHENGLI
    SEAMEAL TRADING CO. LTD 查詢,經該公司確認報關所附發
    票非該公司開立之發票,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李鎮國調查中及偵│被告係宏宜企業社負責人│
  │    │查中之供述。        │,其透過香港籍仲介商「│
  │    │                    │阿莫」取得如附表所示遭│
  │    │                    │偽造之發票,並交予尚璊│
  │    │                    │國際有限公司之事實。  │
  ├──┼──────────┼───────────┤
  │ 2  │證人即同案被告吳立仁│被告提供如附表所示偽造│
  │    │調查中及偵查中之證述│發票予尚璊公司業務經理│
  │    │。                  │吳立仁之事實。        │
  ├──┼──────────┼───────────┤
  │ 3  │證人即叡鴻商行負責人│⑴證人李遠德曾向真實姓│
  │    │李遠德調查中及偵查中│  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榮│
  │    │之證述。            │  」之成年男子訂購冷凍│
  │    │                    │  墨魚及魷魚,並委託尚│
  │    │                    │  璊公司申報進口,後因│
  │    │                    │  產品數量過多,乃透過│
  │    │                    │  「阿榮」退貨,請該業│
  │    │                    │  務通知報關行不要進口│
  │    │                    │  ,後因貨物已裝船,故│
  │    │                    │  吳立仁要求證人李遠德│
  │    │                    │  至報關行簽讓渡書與進│
  │    │                    │  口艙單/小提單內容更 │
  │    │                    │  改切結書」之事實。  │
  │    │                    │⑵證人李遠德原始購買單│
  │    │                    │  價為每公斤0.8至1美元│
  │    │                    │  ,但不曾提供發票予任│
  │    │                    │  何人。              │
  ├──┼──────────┼───────────┤
  │ 4  │駐泰國代表處經濟組97│ZHENGLI SEAMEAL TRADIN│
  │    │年10月15日泰經組字第│G CO.LTD  係出售貨物予│
  │    │00000000000 號函及所│叡鴻商行,所銷售之貨物│
  │    │附之正利航業股份有限│係冷凍墨魚及魷魚,淨重│
  │    │公司BILL OF LADING、│2 萬5,500 公斤,單價係│
  │    │ZHENGLI SEAMEAL TRAD│每公斤0.8 美元之事實。│
  │    │ING CO.LTD  發票各1 │                      │
  │    │張。                │                      │
  ├──┼──────────┼───────────┤
  │ 5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99年│⑴該發票係被告提供予尚│
  │    │8 月16日高普核字第09│  璊公司之事實。      │
  │    │91016601號函及所附之│⑵該發票所載銷貨廠商名│
  │    │ZHENGLLI SEAMEAL TRA│  稱係「ZHENGLLI」與原│
  │    │DING CO. LTD發票各1 │  始廠商名稱「ZHENGLI │
  │    │張。                │  」不同,且該發票所載│
  │    │                    │  商品名稱係「FROZEN  │
  │    │                    │  CUTTLEFISH」、單價每│
  │    │                    │  公斤0.8 美元均與原始│
  │    │                    │  發票所載商品「FROZEN│
  │    │                    │  SQUID & CUTTLEFISH」│
  │    │                    │  ,單價每公斤0.45美元│
  │    │                    │  不同之事實。        │
  ├──┼──────────┼───────────┤
  │ 6  │進口報單1 紙。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尚璊公│
  │    │                    │司業務經理即同案被告吳│
  │    │                    │立仁製作不實之進口報單│
  │    │                    │之事實。              │
  ├──┼──────────┼───────────┤
  │ 7  │進口艙單/小提單內容 │證人李德遠同意更改艙單│
  │    │更改切結書1 份。    │/小提單之事實。       │
  ├──┼──────────┼───────────┤
  │ 8  │涉及刑事法律緝私報告│被告報運貨物進口,繳驗│
  │    │書1 份。            │偽造發票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嫌。又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莫」之成年男
    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  永  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公司名稱│發 票 號 碼 │發票日期│行使偽造│  進口報單號碼  │重  量│實際貨物單│虛報貨物  │實際總價│虛報總價│
│號│        │            │        │發票日期│                │(公斤)│價(USD)   │單價(USD) │(USD)   │(USD)   │
├─┼────┼──────┼────┼────┼────────┼───┼─────┼─────┼────┼────┤
│1 │ZHENGLI │NO.CST097/  │97年9月2│97年9月 │BE/97/Y763/0015 │25,500│0.80      │0.45      │  20,400│11,475  │
│  │SEAMEAL │2008        │日      │12日    │                │      │          │          │        │        │
│  │TRADING │            │        │        │                │      │          │          │        │        │
│  │CO.LTD  │            │        │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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