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0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06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鎮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163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0 年度訴字第324 號),爰不依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李鎮國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發票上所偽造公司負責人簽名欄位「Bromn」之署押(簽名)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與「阿莫」2 人共同基於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尚璊國際有限公司員工為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以「ZHENGLI SEAMEAL TRADING CO.LTD」之名義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商業發票,並偽造上開發票上公司負責人簽名欄位「Bromn 」之署押簽名後,用以辦理受託之報關事宜,其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而被告偽造上開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所為影響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對於報關文件審核之正確性,自屬不該,惟酌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頗具悔意,態度尚可,暨考量其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以「ZHENGLI SEAMEAL TRADING CO.LTD」之名義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商業發票1 紙,業已因行使而成為關務機關之存查歸案文件,已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惟該商業發票上之公司負責人簽名欄位「Bromn 」之署押(簽名)1枚,既係偽造之署押,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
┌─┬────┬──────┬────┬────┬────────┬───┬─────┬─────┬────┬────┐
│編│公司名稱│發 票 號 碼 │發票日期│行使偽造│ 進口報單號碼 │重 量│實際貨物單│虛報貨物 │實際總價│虛報總價│
│號│ │ │ │發票日期│ │(公斤)│價(USD) │單價(USD) │(USD) │(USD) │
├─┼────┼──────┼────┼────┼────────┼───┼─────┼─────┼────┼────┤
│1 │ZHENGLI │NO.CST097/ │97年9月2│97年9月 │BE/97/Y763/0015 │25,500│0.80 │0.45 │ 20,400│11,475 │
│ │SEAMEAL │2008 │日 │12日 │ │ │ │ │ │ │
│ │TRADING │ │ │ │ │ │ │ │ │ │
│ │CO.LTD │ │ │ │ │ │ │ │ │ │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25163號
被 告 李鎮國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左營區舊城巷5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鎮國係址設高雄市○○區○○路527 號1 樓宏宜企業社之
負責人,於民國97年9 月間,進口冷凍墨魚及魷魚(FROZEN
CUTTLEFISH&SQUID)等冷凍魚貨,為圖以高價低報之方式
少繳應納稅款,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莫」之成年
男子(香港籍人士)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
明知並未向泰國出口商ZHENGLI SEAMEAL TRADING CO. LTD
進口冷凍魚貨,推由「阿莫」於不詳時間、地點,偽造如附
表所示之發票1 張,再將該發票提供予李鎮國,李鎮國於取
得該發票後,隨即交予不知情之尚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尚
璊公司)業務經理吳立仁(另為不起訴處分),由吳立仁指
示不知情之尚璊公司職員製作BE/97/Y763/0 015之進口報單
後,再由吳立仁於97年9 月12日持向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投單
申報進口如附表所示冷凍墨魚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我國海
關查驗、核對進口物品來源與內容之正確性。嗣高雄關稅局
稽核組實施事後稽核,函請駐泰國代表經濟組向ZHENGLI
SEAMEAL TRADING CO. LTD 查詢,經該公司確認報關所附發
票非該公司開立之發票,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李鎮國調查中及偵│被告係宏宜企業社負責人│
│ │查中之供述。 │,其透過香港籍仲介商「│
│ │ │阿莫」取得如附表所示遭│
│ │ │偽造之發票,並交予尚璊│
│ │ │國際有限公司之事實。 │
├──┼──────────┼───────────┤
│ 2 │證人即同案被告吳立仁│被告提供如附表所示偽造│
│ │調查中及偵查中之證述│發票予尚璊公司業務經理│
│ │。 │吳立仁之事實。 │
├──┼──────────┼───────────┤
│ 3 │證人即叡鴻商行負責人│⑴證人李遠德曾向真實姓│
│ │李遠德調查中及偵查中│ 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榮│
│ │之證述。 │ 」之成年男子訂購冷凍│
│ │ │ 墨魚及魷魚,並委託尚│
│ │ │ 璊公司申報進口,後因│
│ │ │ 產品數量過多,乃透過│
│ │ │ 「阿榮」退貨,請該業│
│ │ │ 務通知報關行不要進口│
│ │ │ ,後因貨物已裝船,故│
│ │ │ 吳立仁要求證人李遠德│
│ │ │ 至報關行簽讓渡書與進│
│ │ │ 口艙單/小提單內容更 │
│ │ │ 改切結書」之事實。 │
│ │ │⑵證人李遠德原始購買單│
│ │ │ 價為每公斤0.8至1美元│
│ │ │ ,但不曾提供發票予任│
│ │ │ 何人。 │
├──┼──────────┼───────────┤
│ 4 │駐泰國代表處經濟組97│ZHENGLI SEAMEAL TRADIN│
│ │年10月15日泰經組字第│G CO.LTD 係出售貨物予│
│ │00000000000 號函及所│叡鴻商行,所銷售之貨物│
│ │附之正利航業股份有限│係冷凍墨魚及魷魚,淨重│
│ │公司BILL OF LADING、│2 萬5,500 公斤,單價係│
│ │ZHENGLI SEAMEAL TRAD│每公斤0.8 美元之事實。│
│ │ING CO.LTD 發票各1 │ │
│ │張。 │ │
├──┼──────────┼───────────┤
│ 5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99年│⑴該發票係被告提供予尚│
│ │8 月16日高普核字第09│ 璊公司之事實。 │
│ │91016601號函及所附之│⑵該發票所載銷貨廠商名│
│ │ZHENGLLI SEAMEAL TRA│ 稱係「ZHENGLLI」與原│
│ │DING CO. LTD發票各1 │ 始廠商名稱「ZHENGLI │
│ │張。 │ 」不同,且該發票所載│
│ │ │ 商品名稱係「FROZEN │
│ │ │ CUTTLEFISH」、單價每│
│ │ │ 公斤0.8 美元均與原始│
│ │ │ 發票所載商品「FROZEN│
│ │ │ SQUID & CUTTLEFISH」│
│ │ │ ,單價每公斤0.45美元│
│ │ │ 不同之事實。 │
├──┼──────────┼───────────┤
│ 6 │進口報單1 紙。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尚璊公│
│ │ │司業務經理即同案被告吳│
│ │ │立仁製作不實之進口報單│
│ │ │之事實。 │
├──┼──────────┼───────────┤
│ 7 │進口艙單/小提單內容 │證人李德遠同意更改艙單│
│ │更改切結書1 份。 │/小提單之事實。 │
├──┼──────────┼───────────┤
│ 8 │涉及刑事法律緝私報告│被告報運貨物進口,繳驗│
│ │書1 份。 │偽造發票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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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嫌。又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莫」之成年男
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 永 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公司名稱│發 票 號 碼 │發票日期│行使偽造│ 進口報單號碼 │重 量│實際貨物單│虛報貨物 │實際總價│虛報總價│
│號│ │ │ │發票日期│ │(公斤)│價(USD) │單價(USD) │(USD) │(USD) │
├─┼────┼──────┼────┼────┼────────┼───┼─────┼─────┼────┼────┤
│1 │ZHENGLI │NO.CST097/ │97年9月2│97年9月 │BE/97/Y763/0015 │25,500│0.80 │0.45 │ 20,400│11,475 │
│ │SEAMEAL │2008 │日 │12日 │ │ │ │ │ │ │
│ │TRADING │ │ │ │ │ │ │ │ │ │
│ │CO.LTD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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