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74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仁清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729 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仁清犯業務侵占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黃仁清受雇於址設高雄市○○區○○路522 巷17號之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南海公司),由中南海公司派駐遠境馳名Ⅲ大樓(地址在高雄市○鎮區○○街37號)擔任總幹事乙職,負責代中南海公司向大樓住戶收取管理費後彙整轉交管理委員會,及向管理委員會請款後代付大樓廠商維護服務費用等業務,係執行業務之人,其向大樓住戶收取之管理費與向大樓管理委員會請領之維護服務費用等,自屬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詎其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年6 月9 日、99年7 月7 日將附表編號1 、2 所示向管理委員會領得應支付廠商之費用新臺幣(下同)2 萬2,000 元、4 萬9,625 元予以侵占入己。復於同年7 月29日,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再將經由各值班管理員向大樓住戶收取後交其保管而持有之住戶99月7 月份管理費共25萬4,080 元之其中17萬3,850 元(即附表編號3 )予以侵占入己。嗣經中南海公司稽核發現黃仁清未將服務費用給付給大樓服務廠商,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被告黃仁清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代理人賈智存之指述,遠境馳名Ⅲ大樓之工程維修單1 紙、請款單5 紙、現金支出傳票5 紙、管理費管制簿1 份、值勤人員工作日誌簿1 份、玉山銀行前鎮分行帳戶內頁提存明細影本1 份、管理委員會99年6 、7 月之收支明細表各1 份、尚豪工程行所立之付款證明單1 紙。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 、2 、3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起訴書記載附表編號3 部分之侵占金額為12萬6,280 元,惟依卷附之99年7 月之收支明細表及存款憑條、管理費用送存銀行日報表、管理費收據憑證,足認被告於7 月共存入管理費8 萬230 元,並非12萬7800元,其侵占金額應為17萬3,850 元,應予更正,附此敘明。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 ①至②、2 ①至③業務侵占犯行,分別係在同一日所為,顯係基於單一犯意之接續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分別為接續犯,均屬單純一罪。被告就上開3 罪,犯意各別,時間有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由告訴人中南海公司派駐遠境馳名Ⅲ大樓擔任總幹事一職,負責代收住戶管理費與代付大樓廠商維護服務費用等工作內容,為執行業務之人。其利用職務代收或支領上開費用之機會,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侵占入己,其行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與告訴人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雄附民移調字第362 號調解成立,且已給付完畢,有上開調解筆錄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應知所警惕,並斟酌告訴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有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不附負擔之緩刑2 年。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豐富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 336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侵占廠商服務費、管理費之侵占日期、侵占款項明細、侵占金額一覽表 ┌─┬───────┬────────────┬──────┐ │編│ 侵占日期 │ 侵占款項明細 │ 侵占金額 │ │號│ │ │ (新臺幣) │ ├─┼─┬─────┼────────────┼──────┤ │1 │①│99年6月9日│鑫永匠企業有限公司消防安│ 1萬4,000元│ │ │ │ │檢申報服務費 │ │ │ ├─┼─────┼────────────┼──────┤ │ │②│99年6月9日│謝明晉端午節粽子款 │ 8,000元│ ├─┼─┼─────┼────────────┼──────┤ │2 │①│99年7月7日│尚弘機電有限公司C棟電源 │ 5,125元│ │ │ │ │箱短路更新修繕費 │ │ │ ├─┼─────┼────────────┼──────┤ │ │②│99年7月7日│尚弘機電有限公司發電機保│ 1萬8,500元│ │ │ │ │養服務費 │ │ │ ├─┼─────┼────────────┼──────┤ │ │③│99年7月7日│尚豪防水工程行 F棟頂樓地│ 2萬6,000元│ │ │ │ │板施工防水修繕費 │ │ ├─┼─┴─────┼────────────┼──────┤ │3 │ 99年7月29日 │99年7月份住戶管理費 │17萬3,850元 │ ├─┴───────┴────────────┴──────┤ │ 侵占金額共計24萬5,47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