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3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2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25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清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96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清連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合計貳點陸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被告前科紀錄應更正為「李清連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審簡字第97號、97年度審簡字第126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確定,嗣經本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簡字第4091號、96年度簡字第666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6 月確定,並與前揭2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8年6 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第5 行「99年1 月14日」應更正為「99年1 月13日」、第8 ~9 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毛重分為2.64公克、0.5 公克)」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後淨重分別為2.349 公克、0.281 公克)」;證據部分編號⒋「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3.1 公克」應更正為「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後淨重合計2.63公克)」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李清連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有如前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暨其持有毒品時間尚短、重量尚輕,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本件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及智識程度等情,諭知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扣案之白色晶體2 包,經送檢驗結果,均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2.63公克),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報告編號9904─193、9904─194號檢驗報告2 紙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 只,因鑑定單位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而稱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業經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 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 號函釋在案,足認上開包裝袋2 只,其內分別含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又鑑驗耗用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9691號
    被      告  李清連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里○○鄰鎮○街12
                        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監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清連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5月、6月、4月、4月確定,嗣經接續執行,於98年6 月
    3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仍基
    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 月14日凌
    晨零時4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302 號界揚超商外,
    以新臺幣(下同)3,000 元,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強
    」之成年人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毛重分為2.
    64公克、0.5 公克)而持有之。嗣於同日零時50分許,在上
    開界揚超商內,見員警示意盤查,為規避員警查緝,竟將上
    開毒品丟棄在地,而遭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2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⒈ │被告李清連於警詢及│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向綽號│
  │    │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小強」購買第二級毒品甲│
  │    │                  │基安非他命2小包而持有之 │
  │    │                  │事實。                  │
  ├──┼─────────┼────────────┤
  │ ⒉ │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中所│
  │    │設中和紀念醫院出具│購買而持有毒品經以氣體色│
  │    │之檢驗報告2紙。   │相層-質譜分析法等檢驗結 │
  │    │                  │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
  │    │                  │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
  ├──┼─────────┼────────────┤
  │ ⒊ │卷附案號為99年度審│證明所送檢體為被告於上開│
  │    │簡字第1296號之臺灣│犯罪事實欄所購買而持有之│
  │    │高雄地方法院檢體送│事實。                  │
  │    │驗單2紙。         │                        │
  ├──┼─────────┼────────────┤
  │ ⒋ │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佐證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
  │    │3.1公克,查獲照片4│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    │張、搜索扣押筆錄、│                        │
  │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⒌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證明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
  │    │錄表、全國施用毒品│,經判處有期徒刑後,於98│
  │    │案件紀錄表、矯正簡│年6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 │
  │    │表。              │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 │
  │    │                  │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他命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甲基安非
    他命2小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郭  武  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259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