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4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4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岱亨金屬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萬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61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岱亨金屬有限公司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99年間」應補充為「99年上半年之某日」、第8 ~9 行「並持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申報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補充為「並在98年度岱亨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上填載李柏臻於98年間向岱亨公司領取薪資新臺幣(下同)16萬元,虛列該公司之營業成本,並持之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申報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岱亨金屬有限公司係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其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其所為,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又被告為法人,無有期徒刑及拘役之受刑能力,爰科以罰金刑。爰審酌被告逃漏稅捐之金額(2 萬7,870 元)及影響稅捐機關核課稅款正確性之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6134號
被 告 岱亨金屬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571巷61號1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岱亨金屬有限公司(以下稱岱亨公司)為稅捐稽徵法第41條
所定之納稅義務人,明知該公司於民國98年間並未雇用李柏
臻,且李柏臻於98年間並未在該公司領得薪資新臺幣(下同
)16萬元,竟於99年間申報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由該
公司負責人謝萬福(另行發布通緝)在其業務上做成之各類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未扣案,以下簡稱扣繳憑單)上,
登載「李柏臻於98年度在岱亨公司領得薪資所得16萬元」之
不實事項,並持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申報98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藉以逃漏岱亨公司98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共
27,870元,足生損害於李柏臻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
二、案經李柏臻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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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 據 名 稱│待 證 事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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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告訴人李柏臻之指訴│李柏臻於98年間在外縣市就│
│ │。 │學,並未在岱亨公司上班,│
│ │ │亦未在該公司領得薪資之事│
│ │ │實。 │
├──┼─────────┼────────────┤
│ 2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李柏臻於98年間在嘉義縣就│
│ │學生證影本、稻江科│學,並未受雇於岱亨公司之│
│ │技暨管理學院在學證│事實。 │
│ │明書影本各1份。 │ │
├──┼─────────┼────────────┤
│ 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岱亨公司向財政部高雄市國│
│ │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稅局申報「李柏臻於98年度│
│ │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在該公司領得薪資16萬元」│
│ │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等不實事項之事實。 │
│ │明細表各1份。 │ │
├──┼─────────┼────────────┤
│ 4 │岱亨公司設立登記表│岱亨公司為址設高雄市苓雅│
│ │影本、公司及分公司│區○○路571巷61號1樓之法│
│ │基本資料查詢表各1 │人,為納稅義務人之事實。│
│ │份。 │ │
├──┼─────────┼────────────┤
│ 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岱亨公司申報李柏臻於98年│
│ │苓雅稽徵所100年5月│度領得薪資16萬元若為不實│
│ │24日財高國稅苓營所│,則該公司係逃漏營利事業│
│ │字第1000004593號函│所得稅27,870元之事實。 │
│ │暨所附之98年度營利│ │
│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 │核定通知書。 │ │
└──┴─────────┴────────────┘
二、核被告岱亨公司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
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嫌。被告為法人,請科以罰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檢察官 朱婉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所犯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