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黃右萱
- 被告顏雅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96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雅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速偵字第50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雅慧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核被告顏雅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另被告於警詢時固陳稱:其在購買物品時因躁鬱症發作,故一時貪心下手直接將貨物架上物品拿到隨身攜帶的背包袋內云云,然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能明確應答,就案發原委及查獲經過亦能清楚陳述,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以致其有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抑或有上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是無刑法第19條第2 項減刑規定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非可取,復考量其有2 次竊盜前科,分別經本院判處拘役20日、3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兼衡其所竊財物價值尚非過鉅,並業據告訴代理人賴民順領回,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及其學歷為專科在學、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馮欽鳳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速偵字第503號被 告 顏雅慧 女 2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桃源區興中巷42之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雅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17時 30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路180號1樓之「小北百貨賣場」(登記名稱為寶聯生活館有限公司)內,徒手竊取貨物架上之女用黑色內褲1件及興家安速殺蟲劑1罐(價值共新台幣218元),得手後放入隨身攜帶之背包內,且為掩人耳目 ,再持另1罐興家安速殺蟲劑至櫃檯結帳後,即離開賣場大 門。嗣因賣場員工賴民順發現顏雅慧未將上開竊得之商品取出結帳,而追出大門外攔下顏雅慧而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女用黑色內褲1件及興家安速殺蟲劑1罐(均已發還寶聯生活館有限公司)。 二、案經寶聯生活館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 ├──┼─────────┼──────────────┤ │1 │被告顏雅慧警詢及偵│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 │ │查供述 │ │ ├──┼─────────┼──────────────┤ │2 │告訴代理人賴民順警│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女用黑│ │ │詢陳述 │色內褲1件及興家安速殺蟲劑1罐│ ├──┼─────────┤後放入隨身攜帶之背包內,未結│ │3 │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帳即離開賣場 │ ├──┼─────────┼──────────────┤ │4 │女用黑色內褲1件及 │證明被告有竊取女用黑色內褲1 │ │ │興家安速殺蟲劑1罐 │件及興家安速殺蟲劑1罐之行為 │ │ │扣案及扣押物照片2 │ │ │ │張 │ │ ├──┼─────────┼──────────────┤ │5 │贓物認領保管單 │證明寶聯生活館有限公司告訴代│ │ │ │理人賴民順已領回上開失竊之財│ │ │ │物 │ └──┴─────────┴──────────────┘ 二、核被告顏雅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檢 察 官 詹 美 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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