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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1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71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廉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起訴案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4986 號、第9726號、第28475 號、第35417 號、99年度偵緝字第1713號)」應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4986 號、第9726號、第28475 號、第35417 號、99年度偵緝字第1713號)暨移送併辦(100 年度偵字第3329號)」

;又事實及理由欄第三㈢補充「檢察官移送併案部分,與起訴部分有事實上同一案件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漏載移送併辦案號,事實及理由欄亦漏未敘及移送併案與起訴部分之關係,惟因移送併辦與起訴部分為完全相同之事實,本在本院審理範圍內,前開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故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18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