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蕭世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79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世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緝字第1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世耀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蕭世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年5 月1 日凌晨零時許,見郄嘉嫻所有停放於高雄市楠梓區○○○路191 號前,車牌號碼為QQZ —191 號之輕型機車(價值新臺幣3000元)無人看管,竟以自備之鑰匙插入機車電門並發動機車之方式竊取,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嗣於同日14、15時許,蕭世耀將上開故障之機車牽往高雄縣旗山鎮( 現已改制為高雄市旗山區○ ○○○路53號林政達所經營之信宏機車行修理並要 求變賣時,為林政達發覺有異而報警查獲。 二、本件之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蕭世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所恣意竊取他人之物,所為實不足取,且前有竊盜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參,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酌其所竊財物之價值等具體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及智識、教育程度(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用以竊取機車之自備鑰匙,固為本件犯罪所用,然未扣案,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楊雅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緝字第199號被 告 蕭世耀 男 2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31巷37號 居高雄市○○區○○路10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世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年5月1日凌晨零時許,見郄嘉嫻所有停放於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新191號前,車 牌號碼為QQZ—191號之輕型機車無人看管,竟以自備之鑰匙插入機車電門並發動機車之方式竊取,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嗣於同日14、15時許,蕭世耀將上開故障之機車牽往高雄縣旗山鎮(現已改制為高雄市旗山區○○○○路53號林政達所 經營之信宏機車行修理並要求變賣時,為林政達發覺有異而報警查獲。 二、案經高雄縣(現改制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世耀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郄嘉嫻於警詢時之陳述及證人林政達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告修理機車時所留之身份證影本、贓物認領保管單、警政e網通受理報案e化平台系統-失車唯讀案件基 本資料列印、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扣押物品目錄 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紙及照片2張在卷可證,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檢 察 官 陳文哲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