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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0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采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馬唐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唐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唐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馬唐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采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告刑│ 犯罪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 日期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毒品危│有期徒│99.05.│本院99年度│99.09.09│本院99年度│99.10.07│
│1 │害防制│刑9月 │20    │審訴字第27│        │審訴字第27│        │
│  │條例  │      │      │24號      │        │24號      │        │
├─┼───┼───┼───┼─────┼────┼─────┼────┤
│  │毒品危│有期徒│99.07.│本院99年度│99.12.15│本院99年度│100.01.2│
│2 │害防制│刑10月│16    │審訴字第39│        │審訴字第39│4       │
│  │條例  │      │      │12號      │        │12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05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