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遜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事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1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143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遜敏前因涉犯妨害投票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選偵字第7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 元,係被告因犯刑法第143 條第1 項投票受賄罪所收受之賄賂。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14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