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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3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薏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3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群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群寧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群寧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予更正如後),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民國99年1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另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3 規定:「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1 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易言之,倘受刑人所受之宣告刑均合於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固超過6 個月,依前開說明,仍得易科罰金,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謝群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因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揆諸刑法第41條第8 項及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3 之規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薏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贓物  │有期徒刑伍│97.6.6至│本院97年度│97.11.20│最高法院99│99.7.8  │          │
│1 │      │月,如易科│97.6.9間│訴字第1292│        │年度台非字│        │          │
│  │      │罰金,以新│之某時  │號        │        │第191號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施用第│有期徒刑貳│97.4.19 │本院97年度│98.2.25 │最高法院99│99.7.8  │          │
│2 │二級毒│月,如易科│        │審簡字第  │        │年度台非字│        │          │
│  │品    │罰金,以新│        │6795號    │        │第193號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31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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