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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2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2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國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國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659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662 號)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 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 備 註 ││號│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1 │毒品│有期徒│99年6月5日 │本院99年│99年9月8日 │本院99年│99年12月6日 │編號1 、2 ││ │危害│刑10月│ │度審訴字│ │度審訴字│ │所示之罪,││ │防制│ │ │第2659號│ │第2659號│ │曾定應執行││ │條例│ │ │ │ │ │ │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2 │毒品│有期徒│99年6月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危害│刑6月 │ │ │ │ │ │ ││ │防制│ │ │ │ │ │ │ ││ │條例│ │ │ │ │ │ │ │├─┼──┼───┼──────┼────┼──────┼────┼──────┼─────┤│3 │毒品│有期徒│99年10月25日│本院100 │100年4月11日│本院100 │100年5月2日 │ ││ │危害│刑8月 │ │年度審訴│ │年度審訴│ │ ││ │防制│ │ │字第662 │ │字第662 │ │ ││ │條例│ │ │號 │ │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28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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