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文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2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文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文章因所犯如附表所列6 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最後事實審案號: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615 號、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556 、1234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6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