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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君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4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簡文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簡文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簡文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民國99年5 月6 日、6 月8 日、7 月16日,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另於99年6 月8 日,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0 年1 月20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3925號、第433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罪)、5 月,並於100 年2 月8 日確定。又於99年9 月22日、10月6 日,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0 年4 月12日,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425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9 月,並於100 年5 月10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君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      │宣告刑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確定日期│
├──┼─────┼────┼────────┼────┼────┤
│ 1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本院99年度審訴字│100 年1 │100 年2 │
│    │毒品罪    │8 月    │第3925號、第4336│月20日  │月8 日  │
│    │          │        │號              │        │        │
├──┼─────┼────┼────────┼────┼────┤
│ 2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同上            │同上    │同上    │
│    │毒品罪    │8 月    │                │        │        │
├──┼─────┼────┼────────┼────┼────┤
│ 3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同上            │同上    │同上    │
│    │毒品罪    │8 月    │                │        │        │
├──┼─────┼────┼────────┼────┼────┤
│ 4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同上            │同上    │同上    │
│    │毒品罪    │5 月    │                │        │        │
├──┼─────┼────┼────────┼────┼────┤
│ 5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本院100 年度審訴│100 年4 │100 年5 │
│    │毒品罪    │9 月    │字第425 號      │月12日  │月10日  │
├──┼─────┼────┼────────┼────┼────┤
│ 6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同上            │同上    │同上    │
│    │毒品罪    │9 月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46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