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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5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王碧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5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珮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執聲字第2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珮儀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名,業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聲字第3553號 郭珮儀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號│ │ │ ├────┬──┼────┬───┤│ │ │ │ │法院、案│判決│法院、案│判決確││ │ │ │ │號 │日期│號 │定日期│├─┼───┼───┼────┼────┼──┼────┼───┤│1 │毒品危│有期徒│99年2 月│本院99年│99年│均同左 │99年 ││ │害防制│刑3 月│7 日中午│度審簡字│7 月│ │8 月 ││ │條例 │,如易│某時許 │第2704號│12日│ │2 日 ││ │ │科罰金│ │ │ │ │ ││ │ │,以新│ │ │ │ │ ││ │ │臺幣1 │ │ │ │ │ ││ │ │仟元折│ │ │ │ │ ││ │ │算1 日│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99年1 月│本院99年│99年│均同左 │99年 ││ │害防制│刑3 月│6 日11時│度審簡字│9 月│ │9 月 ││ │條例 │,如易│10許採尿│第3356號│7 日│ │27日 ││ │ │科罰金│回溯96小│ │ │ │ ││ │ │,以新│時內某時│ │ │ │ ││ │ │臺幣1 │ │ │ │ │ ││ │ │仟元折│ │ │ │ │ ││ │ │算1 日│ │ │ │ │ │├─┼───┼───┼────┼────┼──┼────┼───┤│3 │毒品危│有期徒│99年3 月│本院99年│99年│最高法院│100 年││ │害防制│刑2 月│25日18時│度簡字第│12月│100 年度│7 月 ││ │條例 │,如易│許採尿回│1936號 │31日│台非字第│20日 ││ │ │科罰金│溯96小時│ │ │209號 │ ││ │ │,以新│內某時 │ │ │ │ ││ │ │臺幣1 │ │ │ │ │ ││ │ │仟元折│ │ │ │ │ ││ │ │算1 日│ │ │ │ │ │├─┼───┼───┼────┼────┼──┼────┼───┤│4 │毒品危│有期徒│99年4 月│本院99年│99年│最高法院│100 年││ │害防制│刑2 月│9 日20時│度簡字第│12月│100 年度│7 月 ││ │條例 │,如易│45分許採│1936號 │31日│台非字第│20日 ││ │ │科罰金│尿回溯96│ │ │209號 │ ││ │ │,以新│小時內某│ │ │ │ ││ │ │臺幣1 │時 │ │ │ │ ││ │ │仟元折│ │ │ │ │ ││ │ │算1 日│ │ │ │ │ │├─┴───┴───┴────┴────┴──┴────┴───┤│附註: ││編號3 至編號4 所示之罪: ││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非字第20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5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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