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智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5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智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黃智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至聲請意旨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依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4462號判決記載,應係99年10月3 日,聲請意旨附表載為100年10月3日,顯係誤寫,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