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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0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揚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0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智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5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智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黃智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至聲請意旨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依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4462號判決記載,應係99年10月3 日,聲請意旨附表載為100年10月3日,顯係誤寫,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06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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