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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0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葉文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0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國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國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受刑人楊國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文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  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確定日期│
│號│          │      │        │ 年度案號 │            │        │        │
├─┼─────┼───┼────┼─────┼──────┼────┼────┤
│1 │竊盜      │有期徒│99年6 月│高雄地檢99│本院99年度簡│99年8 月│99年9 月│
│  │          │刑6 月│4 日    │年度速偵字│字第246 號  │9 日    │6 日    │
│  │          │      │        │第227號   │            │        │        │
├─┼─────┼───┼────┼─────┼──────┼────┼────┤
│2 │詐欺      │有期徒│99年6 月│高雄地檢  │本院100 年度│100年6月│100年6月│
│  │          │刑3 月│11日    │100 年度偵│簡字第2300號│9 日    │27日    │
│  │          │      │        │緝字第466 │            │        │        │
│  │          │      │        │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08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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