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國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國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受刑人楊國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 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確定日期│ │號│ │ │ │ 年度案號 │ │ │ │ ├─┼─────┼───┼────┼─────┼──────┼────┼────┤ │1 │竊盜 │有期徒│99年6 月│高雄地檢99│本院99年度簡│99年8 月│99年9 月│ │ │ │刑6 月│4 日 │年度速偵字│字第246 號 │9 日 │6 日 │ │ │ │ │ │第227號 │ │ │ │ ├─┼─────┼───┼────┼─────┼──────┼────┼────┤ │2 │詐欺 │有期徒│99年6 月│高雄地檢 │本院100 年度│100年6月│100年6月│ │ │ │刑3 月│11日 │100 年度偵│簡字第2300號│9 日 │27日 │ │ │ │ │ │緝字第466 │ │ │ │ │ │ │ │ │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