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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3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川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3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家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家州因犯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家州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各該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臺抗字第577 號判決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之罪,雖經判決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年度案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一│竊盜│有期徒│100年1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100年4月│          │100年5月│1、高雄 │
│  │    │刑8月 │10日    │100年度 │0年度審易 │22日    │  同左    │16日    │地檢100 │
│  │    │。    │        │偵字第32│字第658號 │        │          │        │年執字第│
│  │    │      │        │03號    │          │        │          │        │7938號。│
│  │    │      │        │        │          │        │          │        │2、聲請 │
│  │    │      │        │        │          │        │          │        │書附表編│
│  │    │      │        │        │          │        │          │        │號2。   │
├─┼──┼───┼────┼────┼─────┼────┼─────┼────┼────┤
│二│竊盜│有期徒│100年3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100年6月│          │100年6月│1、高雄 │
│  │    │刑2月 │2日     │100年度 │0年度簡字 │2日     │  同左    │27日    │地檢100 │
│  │    │,如易│        │偵字第81│第2989號  │        │          │        │年執字第│
│  │    │科罰金│        │36號    │          │        │          │        │9746號。│
│  │    │,以新│        │        │          │        │          │        │2、聲請 │
│  │    │臺幣1 │        │        │          │        │          │        │書附表編│
│  │    │千元折│        │        │          │        │          │        │號1。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36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