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7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偉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4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偉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朱偉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