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紘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4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紘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黃紘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最後事實審案號分別為:98年度審簡字第5258號1罪、98年度審訴字第2719號2 罪、99年度審簡字第1142號1 罪,又受刑人逾期上訴經以99年度簡上字第333 號駁回、99年度訴字第446 號4 罪,此4 罪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再於民國99年7 月28日撤回上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