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代表人顏元博 被 告 杜珮芳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文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葉文博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