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53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啟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37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啟明犯業務侵占罪,共捌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捌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85所示之署名共捌拾伍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85所示之署押共捌拾伍枚,均沒收。緩刑肆年,並應依附件本院100 年度附民字第204 號和解筆錄所載和解成立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事 實 一、陳啟明自民國96年11月25日起至98年2 月10日止,受僱寶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生公司),在寶生公司高雄營業所擔任業務員,負責推銷金車系列產品及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而寶生公司於客戶賒買時,係由業務員開具二聯式出貨簽認單,經由客戶在出貨簽認單之「客戶簽名欄」上簽名確認後,業務員將出貨簽認單第二聯交由客戶收執,並將出貨簽認單第一聯(即收款聯),交回寶生公司營業所會計人員,以為日後收款之憑證及查核催收帳款之依據。詎陳啟明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利用業務員推銷之產品,得容許客戶以出貨簽認單簽收,日後再行付款之機會,未經如附表編號1 至85號所示林玉英等人之同意或授權,於附表編號1 至85號所所示時間,分別在出貨簽認單上各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85號所示林玉英等人之署押,表示林玉英等人之商號確已收取貨品而賒欠貨款之意思,再將前開偽造之各紙出貨簽認單繳回寶生公司以行使之,藉以分別將如附表編號1 至85號所示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377,047 元之貨品,予以侵占入己,挪作他用,足以生損害於林玉英等人及寶生公司。 二、案經寶生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啟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渠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本件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啟明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峻圍、蔡豐尹證述之情節相符(偵卷第78至81頁、第107 至108 頁),並有出貨簽認單85紙、證明書21紙、被告業務侵占切結書2 紙、切結書2 紙、侵占貨物明細表4 紙,及員工服務志願、職務志願書各1 份在卷可稽(偵卷第3 頁、第13至72頁),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與業務侵占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分別在出貨簽認單上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85號所示林玉英等人之署押,而偽造成林玉英等人已收受被告所交付如附表所示貨品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林玉英等人後,並持以向寶生公司行使,藉以侵占如附表所示之貨品,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在出貨簽認單之文書上偽造如附表編1 至85號署押之行為,應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持以交付寶生公司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85號所示,計85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且犯行係可分之數行為,係屬數罪,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填補因衝高業績而降低售價之差額,即恣意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以挪用如附表所示之貨品,致寶生公司及林玉英等多人之權益受損,所生危害非輕,本應重懲,惟念其並無犯罪前科,素行尚佳,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犯後亦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與告訴人寶生公司以440,471 元達成和解,除當庭給付其中36萬元外,餘額80,471元以分期之方式給付,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並兼衡其犯罪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因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各計85罪之罪名與犯罪態樣均屬相同,且均係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及致生寶生公司之損害數額亦非鉅,基於罪責相當原則,並參酌刑法第51條第5 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 年,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免罪刑失衡。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因一時失慮,致誤觸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且深表悔意,並已賠償告訴人寶生公司之損失,寶生公司並表示願原諒及給予被告自新機會之意(本院卷第36頁),是經此偵、審程序並科刑判決後,被告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 年,以啟自新。又本院為督促被告確實履行和解條件,認有依照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履行附件本院100 年度附民字第204 號和解筆錄所示和解條件之必要,而併為此附負擔之宣告。另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85號所示林玉英等人之署押,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併予在被告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刑度下,分別諭知沒收。至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85號之「出貨簽認單」,因均屬寶生公司所有,並非被告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219 條、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莊永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 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 元以下罰金。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犯罪時間 │偽造被害人之署名及│侵占之物品及金額│備註 │ │號│ │數量 │ │ │ ├─┼──────┼─────────┼────────┼───┤ │1 │98年1月16日 │林玉英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12箱。 │ │ │ │ │林園鄉○○○路與龍│4560元。 │ │ │ │ │潭路226巷口斜對面 │ │ │ │ │ │「墓園管理中心」)│ │ │ ├─┼──────┼─────────┼────────┼───┤ │2 │97年12月23日│楊惠琳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4箱。 │ │ │ │ │林園鄉○○路○段「 │1420元。 │ │ │ │ │金楊桃檳榔」) │ │ │ ├─┼──────┼─────────┼────────┼───┤ │3 │98年1月21日 │張庭蓁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12箱。 │ │ │ │ │林園鄉○○○路119 │4560元。 │ │ │ │ │巷37號「濃情小吃」│ │ │ │ │ │) │ │ │ ├─┼──────┼─────────┼────────┼───┤ │4 │98年1月22日 │王淑臻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6箱、藍 │ │ │ │ │林園鄉○○路10號對│山咖啡3箱、金典 │ │ │ │ │面「七星檳榔」) │咖啡3箱。 │ │ │ │ │ │4560元。 │ │ ├─┼──────┼─────────┼────────┼───┤ │5 │98年1月16日 │林進德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12箱。 │ │ │ │ │林園鄉○○路130巷 │4560元。 │ │ │ │ │285號「福星商號」 │ │ │ │ │ │) │ │ │ ├─┼──────┼─────────┼────────┼───┤ │6 │98年1月10日 │吳美玉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12箱。 │ │ │ │ │林園鄉○○○路111 │4560元。 │ │ │ │ │號「中日超商」) │ │ │ ├─┼──────┼─────────┼────────┼───┤ │7 │98年1月21日 │吳美玉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6箱。 │ │ │ │ │林園鄉○○○路111 │2280元。 │ │ │ │ │號「中日超商」) │ │ │ ├─┼──────┼─────────┼────────┼───┤ │8 │97年12月4日 │于俊傑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15箱。 │ │ │ │ │林園鄉○○○路119 │5550元。 │ │ │ │ │巷「鴻霖商號」) │ │ │ ├─┼──────┼─────────┼────────┼───┤ │9 │97年12月29日│于俊傑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5箱。 │ │ │ │ │林園鄉○○○路119 │1775元。 │ │ │ │ │巷「鴻霖商號」) │ │ │ ├─┼──────┼─────────┼────────┼───┤ │10│98年1月10日 │于俊傑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6箱。 │ │ │ │ │林園鄉○○○路119 │2280元。 │ │ │ │ │巷「鴻霖商號」) │ │ │ ├─┼──────┼─────────┼────────┼───┤ │11│97年12月26日│吳慧文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8箱。 │ │ │ │ │林園鄉○○路3段186│3040元。 │ │ │ │ │號「小咪小吃部」)│ │ │ ├─┼──────┼─────────┼────────┼───┤ │12│98年1月3日 │王春美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6箱。 │ │ │ │ │林園鄉○○路3段186│2280元。 │ │ │ │ │號「小咪小吃部」)│ │ │ ├─┼──────┼─────────┼────────┼───┤ │13│98年1月8日 │吳慧文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6箱。 │ │ │ │ │林園鄉○○路3段186│2280元。 │ │ │ │ │號「小咪小吃部」)│ │ │ ├─┼──────┼─────────┼────────┼───┤ │14│98年2月4日 │黃雅婷1枚(高雄縣 │夏威夷豆咖啡1箱 │ │ │ │ │林園鄉○○路1段72 │、小寶健1箱。 │ │ │ │ │號「婷婷檳榔」) │830元。 │ │ ├─┼──────┼─────────┼────────┼───┤ │15│97年12月18日│黃美英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3箱。 │ │ │ │ │林園鄉○○路78號「│1035元。 │ │ │ │ │三顆星檳榔」) │ │ │ ├─┼──────┼─────────┼────────┼───┤ │16│98年1月13日 │宋美瑤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3箱。 │ │ │ │ │林園鄉○○路78號「│1035元。 │ │ │ │ │三顆星檳榔」) │ │ │ ├─┼──────┼─────────┼────────┼───┤ │17│98年1月17日 │黃馨慧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5箱。 │ │ │ │ │林園鄉○○路78號「│1900元。 │ │ │ │ │三顆星檳榔」) │ │ │ ├─┼──────┼─────────┼────────┼───┤ │18│98年1月23日 │蔡倫真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6箱。 │ │ │ │ │林園鄉○○路78號「│2280元。 │ │ │ │ │三顆星檳榔」) │ │ │ ├─┼──────┼─────────┼────────┼───┤ │19│98年2月4日 │黃馨慧1枚(高雄縣 │夏威夷豆咖啡1箱 │ │ │ │ │林園鄉○○路78號「│、小寶健1箱。 │ │ │ │ │三顆星檳榔」) │830元。 │ │ ├─┼──────┼─────────┼────────┼───┤ │20│98年2月4日 │林美珍1枚(高雄縣 │夏威夷豆咖啡1箱 │ │ │ │ │林園鄉○○路1段87 │、小寶健1箱。 │ │ │ │ │號「星升檳榔」) │830元。 │ │ ├─┼──────┼─────────┼────────┼───┤ │21│98年1月23日 │洪詩婷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6箱。 │ │ │ │ │林園鄉○○路「小涵│2280元。 │ │ │ │ │檳榔」) │ │ │ ├─┼──────┼─────────┼────────┼───┤ │22│97年12月8日 │洪千惠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3箱。 │ │ │ │ │林園鄉○○路143號 │1035元。 │ │ │ │ │「紅葉檳榔」) │ │ │ ├─┼──────┼─────────┼────────┼───┤ │23│98年1月16日 │張春發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6箱、藍 │ │ │ │ │林園鄉○○路47號「│山咖啡3箱、金典 │ │ │ │ │春發商行」) │咖啡3箱。 │ │ │ │ │ │4560元。 │ │ ├─┼──────┼─────────┼────────┼───┤ │24│97年11月6日 │張順發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3箱、藍 │ │ │ │ │林園鄉○○○路135 │山咖啡3箱、健酪 │ │ │ │ │號1樓「好朋友卡拉 │含鈣4箱。 │ │ │ │ │OK」) │3730元。 │ │ ├─┼──────┼─────────┼────────┼───┤ │25│97年11月18日│張順發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3箱、健 │ │ │ │ │林園鄉○○○路135 │酪含鈣2箱。 │ │ │ │ │號1樓「好朋友卡拉 │1615元。 │ │ │ │ │OK」) │ │ │ ├─┼──────┼─────────┼────────┼───┤ │26│98年1月4日 │張順發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6箱。 │ │ │ │ │林園鄉○○○路135 │2280元。 │ │ │ │ │號1樓「好朋友卡拉 │ │ │ │ │ │OK」) │ │ │ ├─┼──────┼─────────┼────────┼───┤ │27│98年1月15日 │陳曉琦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30箱。 │ │ │ │ │林園鄉○○路與王公│10350元。 │ │ │ │ │路口「龍哥來檳榔」│ │ │ │ │ │) │ │ │ ├─┼──────┼─────────┼────────┼───┤ │28│98年2月9日 │陳曉琦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40箱。 │ │ │ │ │林園鄉○○路與王公│14200元。 │ │ │ │ │路口「龍哥來檳榔」│ │ │ │ │ │) │ │ │ ├─┼──────┼─────────┼────────┼───┤ │29│97年12月16日│陳玉婷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3箱。 │ │ │ │ │大寮鄉○○路○段吉 │1065元。 │ │ │ │ │客多對面某小吃部)│ │ │ ├─┼──────┼─────────┼────────┼───┤ │30│98年1月4日 │陳玉婷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12箱。 │ │ │ │ │大寮鄉○○路○段吉 │4560元。 │ │ │ │ │客多對面某小吃部)│ │ │ ├─┼──────┼─────────┼────────┼───┤ │31│97年12月10日│黃美娟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15箱、健│ │ │ │ │林園鄉○○路1號1樓│酪含鈣2箱。 │ │ │ │ │「金塊超商」) │6300元。 │ │ ├─┼──────┼─────────┼────────┼───┤ │32│98年1月5日 │方靖惟1枚(高雄縣 │奧利多水3箱、健 │ │ │ │ │林園鄉○○路1號1樓│酪含鈣2箱。 │ │ │ │ │「金塊超商」) │2400元。 │ │ ├─┼──────┼─────────┼────────┼───┤ │33│97年11月4日 │劉秀桃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20箱。 │ │ │ │ │林園鄉○○路181之2│7100元。 │ │ │ │ │號「富權商店」) │ │ │ ├─┼──────┼─────────┼────────┼───┤ │34│97年12月09日│劉秀桃1枚(高雄縣 │奶茶經濟包1箱、 │ │ │ │ │林園鄉○○路181之2│藍山咖啡經濟包1 │ │ │ │ │號「富權商店」) │箱。 │ │ │ │ │ │1200元。 │ │ ├─┼──────┼─────────┼────────┼───┤ │35│97年12月16日│吳梅芬1枚(高雄縣 │巧克力摩卡經濟包│ │ │ │ │林園鄉○○路181之2│13箱、原味麥片1 │ │ │ │ │號「富權商店」) │箱。 │ │ │ │ │ │1100元。 │ │ ├─┼──────┼─────────┼────────┼───┤ │36│97年11月7日 │林麗玉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15箱。 │ │ │ │ │林園鄉○○路23巷18│5700元。 │ │ │ │ │號「阿海小吃店」)│ │ │ ├─┼──────┼─────────┼────────┼───┤ │37│97年11月29日│孫惠慈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15箱。 │ │ │ │ │林園鄉○○路23巷18│5700元。 │ │ │ │ │號「阿海小吃店」)│ │ │ ├─┼──────┼─────────┼────────┼───┤ │38│98年1月3日 │邱玉玲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6箱。 │ │ │ │ │林園鄉○○路「文婷│2280元。 │ │ │ │ │檳榔」) │ │ │ ├─┼──────┼─────────┼────────┼───┤ │39│98年2月5日 │邱玉玲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2箱、夏 │ │ │ │ │林園鄉○○路「文婷│威夷豆咖啡1箱、 │ │ │ │ │檳榔」) │小寶健1箱。 │ │ │ │ │ │1520元。 │ │ ├─┼──────┼─────────┼────────┼───┤ │40│97年12月11日│洪雅琪1枚(高雄縣 │奶茶經濟包1箱、 │ │ │ │ │林園鄉○○路2段155│卡布奇諾經濟包1 │ │ │ │ │號1樓「P便利商店」│箱、焦糖瑪其朵經│ │ │ │ │) │濟包1箱。 │ │ │ │ │ │1800元。 │ │ ├─┼──────┼─────────┼────────┼───┤ │41│97年12月11日│洪雅琪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15箱。 │ │ │ │ │林園鄉○○路2段155│5700元。 │ │ │ │ │號1樓「P便利商店」│ │ │ │ │ │) │ │ │ ├─┼──────┼─────────┼────────┼───┤ │42│97年12月31日│林淑君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8箱。 │ │ │ │ │林園鄉○○路2段155│3040元。 │ │ │ │ │號1樓「P便利商店」│ │ │ │ │ │) │ │ │ ├─┼──────┼─────────┼────────┼───┤ │43│98年1月17日 │洪雅琪1枚(高雄縣 │紫米粥1箱、野菜 │ │ │ │ │林園鄉○○路2段155│粥1箱。 │ │ │ │ │號1樓「P便利商店」│660元。 │ │ │ │ │) │ │ │ ├─┼──────┼─────────┼────────┼───┤ │44│97年12月31日│陳雅雯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3箱。 │ │ │ │ │林園鄉○○路2段「 │1035元。 │ │ │ │ │小雯檳榔」) │ │ │ ├─┼──────┼─────────┼────────┼───┤ │45│97年12月10日│方靖惟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15箱。 │ │ │ │ │林園鄉○○路56之1 │5700元。 │ │ │ │ │號「烏來伯柑仔店」│ │ │ │ │ │) │ │ │ ├─┼──────┼─────────┼────────┼───┤ │46│97年12月10日│方靖惟1枚(高雄縣 │伯朗可可亞經濟包│ │ │ │ │林園鄉○○路56之1 │1箱、卡布奇諾經 │ │ │ │ │號「烏來伯柑仔店」│濟包1箱、焦糖瑪 │ │ │ │ │) │其朵經濟包1箱。 │ │ │ │ │ │1800元。 │ │ ├─┼──────┼─────────┼────────┼───┤ │47│98年1月5日 │潘玉雲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6箱。 │ │ │ │ │林園鄉○○路56之1 │2280元。 │ │ │ │ │號「烏來伯柑仔店」│ │ │ │ │ │) │ │ │ ├─┼──────┼─────────┼────────┼───┤ │48│97年10月27日│吳寶珠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15箱、藍│ │ │ │ │林園鄉「林園靶場」│山咖啡15箱。 │ │ │ │ │) │11400元。 │ │ ├─┼──────┼─────────┼────────┼───┤ │49│98年1月17日 │林秀美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6箱。 │ │ │ │ │林園鄉鳳鼻頭港56 │2280元。 │ │ │ │ │之2號「阿美小吃店 │ │ │ │ │ │」) │ │ │ ├─┼──────┼─────────┼────────┼───┤ │50│97年11月7日 │李順德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15箱、奧│ │ │ │ │林園鄉○○路34之13│利多水7箱。 │ │ │ │ │號「南台灣海釣場」│9060元。 │ │ │ │ │) │ │ │ ├─┼──────┼─────────┼────────┼───┤ │51│97年12月10日│陳雅玲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5箱。 │ │ │ │ │林園鄉○○路32號「│1775元。 │ │ │ │ │玲子小吃店」) │ │ │ ├─┼──────┼─────────┼────────┼───┤ │52│98年1月10日 │陳慧玲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6箱。 │ │ │ │ │林園鄉○○路32號「│2280元。 │ │ │ │ │玲子小吃店」) │ │ │ ├─┼──────┼─────────┼────────┼───┤ │53│97年12月1日 │楊歿蘭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2箱。 │ │ │ │ │林園鄉○○路「一級│690元。 │ │ │ │ │棒檳榔」) │ │ │ ├─┼──────┼─────────┼────────┼───┤ │54│97年12月31日│楊歿蘭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3箱。 │ │ │ │ │林園鄉○○路「一級│1065元。 │ │ │ │ │棒檳榔」) │ │ │ ├─┼──────┼─────────┼────────┼───┤ │55│97年11月27日│黃麗文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100箱。 │ │ │ │ │林園鄉○○路38號「│34000元。 │ │ │ │ │易達林園」) │ │ │ ├─┼──────┼─────────┼────────┼───┤ │56│97年12月11日│黃麗文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50箱。 │ │ │ │ │林園鄉○○路38號「│17000元。 │ │ │ │ │易達林園」) │ │ │ ├─┼──────┼─────────┼────────┼───┤ │57│97年12月19日│黃麗文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50箱。 │ │ │ │ │林園鄉○○路38號「│16750元。 │ │ │ │ │易達林園」) │ │ │ ├─┼──────┼─────────┼────────┼───┤ │58│97年12月25日│黃麗雯1枚(高雄縣 │KA VA LAN威士忌 │ │ │ │ │林園鄉○○路38號「│酒1瓶。 │ │ │ │ │易達林園」) │2024元。 │ │ ├─┼──────┼─────────┼────────┼───┤ │59│97年12月25日│黃麗文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50箱。 │ │ │ │ │林園鄉○○路38號「│17500元。 │ │ │ │ │易達林園」) │ │ │ ├─┼──────┼─────────┼────────┼───┤ │60│97年12月27日│歐文正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20箱。 │ │ │ │ │林園鄉○○路38號「│6500元。 │ │ │ │ │易達林園」) │ │ │ ├─┼──────┼─────────┼────────┼───┤ │61│98年1月16日 │黃麗文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100箱。 │ │ │ │ │林園鄉○○路38號「│34000元。 │ │ │ │ │易達林園」) │ │ │ ├─┼──────┼─────────┼────────┼───┤ │62│98年1月31日 │黃麗文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100箱。 │ │ │ │ │林園鄉○○路38號「│34000元。 │ │ │ │ │易達林園」) │ │ │ ├─┼──────┼─────────┼────────┼───┤ │63│97年10月28日│高進旺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3箱。 │ │ │ │ │林園鄉○○路與東林│1065元。 │ │ │ │ │路口「連順檳榔」)│ │ │ ├─┼──────┼─────────┼────────┼───┤ │64│97年11月3日 │高進旺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1箱曼特 │ │ │ │ │林園鄉○○路與東林│寧有糖1箱。 │ │ │ │ │路口「連順檳榔」)│805元。 │ │ ├─┼──────┼─────────┼────────┼───┤ │65│97年11月8日 │高進旺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2箱、奧 │ │ │ │ │林園鄉○○路與東林│利多水2箱。 │ │ │ │ │路口「連順檳榔」)│1610元。 │ │ ├─┼──────┼─────────┼────────┼───┤ │66│97年11月14日│高進旺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2箱。 │ │ │ │ │林園鄉○○路與東林│690元。 │ │ │ │ │路口「連順檳榔」)│ │ │ ├─┼──────┼─────────┼────────┼───┤ │67│97年11月27日│高進旺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2箱。 │ │ │ │ │林園鄉○○路與東林│690元。 │ │ │ │ │路口「連順檳榔」)│ │ │ ├─┼──────┼─────────┼────────┼───┤ │68│97年12月2日 │高進旺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2箱。 │ │ │ │ │林園鄉○○路與東林│690元。 │ │ │ │ │路口「連順檳榔」)│ │ │ ├─┼──────┼─────────┼────────┼───┤ │69│97年12月15日│高進旺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3箱。 │ │ │ │ │林園鄉○○路與東林│1065元。 │ │ │ │ │路口「連順檳榔」)│ │ │ ├─┼──────┼─────────┼────────┼───┤ │70│97年12月18日│林美珠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3箱。 │ │ │ │ │林園鄉○○路與東林│1065元。 │ │ │ │ │路口「連順檳榔」)│ │ │ ├─┼──────┼─────────┼────────┼───┤ │71│97年12月20日│高進旺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3箱。 │ │ │ │ │林園鄉○○路與東林│1065元。 │ │ │ │ │路口「連順檳榔」)│ │ │ ├─┼──────┼─────────┼────────┼───┤ │72│97年12月26日│高進旺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2箱。 │ │ │ │ │林園鄉○○路與東林│710元。 │ │ │ │ │路口「連順檳榔」)│ │ │ ├─┼──────┼─────────┼────────┼───┤ │73│98年1月3日 │高進旺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6箱。 │ │ │ │ │林園鄉○○路與東林│2280元。 │ │ │ │ │路口「連順檳榔」)│ │ │ ├─┼──────┼─────────┼────────┼───┤ │74│98年1月14日 │高進旺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3箱。 │ │ │ │ │林園鄉○○路與東林│1065元。 │ │ │ │ │路口「連順檳榔」)│ │ │ ├─┼──────┼─────────┼────────┼───┤ │75│97年10月7日 │林鳳珠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2箱。 │ │ │ │ │林園鄉○○路○段71 │710元。 │ │ │ │ │之3號「黑白炒食堂 │ │ │ │ │ │」) │ │ │ ├─┼──────┼─────────┼────────┼───┤ │76│97年10月22日│林鳳珠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3箱、西 │ │ │ │ │林園鄉○○路○段71 │洋梨1箱。 │ │ │ │ │之3號「黑白炒食堂 │1515元。 │ │ │ │ │」) │ │ │ ├─┼──────┼─────────┼────────┼───┤ │77│97年10月29日│林鳳珠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3箱、波 │ │ │ │ │林園鄉○○路○段71 │爾棕櫚莓2箱。 │ │ │ │ │之3號「黑白炒食堂 │1965元。 │ │ │ │ │」) │ │ │ ├─┼──────┼─────────┼────────┼───┤ │78│97年11月4日 │林鳳珠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4箱。 │ │ │ │ │林園鄉○○路○段71 │1420元。 │ │ │ │ │之3號「黑白炒食堂 │ │ │ │ │ │」) │ │ │ ├─┼──────┼─────────┼────────┼───┤ │79│97年11月10日│林鳳珠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2箱。 │ │ │ │ │林園鄉○○路○段71 │710元。 │ │ │ │ │之3號「黑白炒食堂 │ │ │ │ │ │」) │ │ │ ├─┼──────┼─────────┼────────┼───┤ │80│97年12月9日 │林鳳珠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5箱。 │ │ │ │ │林園鄉○○路○段71 │1775元。 │ │ │ │ │之3號「黑白炒食堂 │ │ │ │ │ │」) │ │ │ ├─┼──────┼─────────┼────────┼───┤ │81│97年12月16日│林鳳珠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3箱。 │ │ │ │ │林園鄉○○路○段71 │1515元。 │ │ │ │ │之3號「黑白炒食堂 │ │ │ │ │ │」) │ │ │ ├─┼──────┼─────────┼────────┼───┤ │82│98年1月20日 │林鳳珠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6箱。 │ │ │ │ │林園鄉○○路○段71 │2280元。 │ │ │ │ │之3號「黑白炒食堂 │ │ │ │ │ │」) │ │ │ ├─┼──────┼─────────┼────────┼───┤ │83│97年12月6日 │黃柔瑄1枚(高雄縣 │奶茶經濟包1箱、 │ │ │ │ │林園鄉○○○路216 │藍山咖啡經濟包1 │ │ │ │ │號「巨蛋超商」) │箱、焦糖瑪奇朵經│ │ │ │ │ │濟包1箱。 │ │ │ │ │ │1800元。 │ │ ├─┼──────┼─────────┼────────┼───┤ │84│97年11月19日│蘇麗敏1枚(高雄縣 │伯朗咖啡15箱。 │ │ │ │ │林園鄉○○路120號 │5700元。 │ │ │ │ │「日豐福利」) │ │ │ ├─┼──────┼─────────┼────────┼───┤ │85│97年12月6日 │林昕臻1枚(高雄縣 │奶茶經濟包4箱、 │ │ │ │ │林園鄉○○○路38號│曼特寧無糖咖啡經│ │ │ │ │「明昇興業行」) │濟包1箱、焦糖瑪 │ │ │ │ │ │奇朵1箱、原味麥 │ │ │ │ │ │片1箱。 │ │ │ │ │ │1098元。 │ │ ├─┴──────┴─────────┴────────┴───┤ │合計:377,047元 │ └───────────────────────────────┘ 附件: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正區○○○路○段230號 法定代理人 顏俊秀(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竣圍(住詳卷) 被 告 陳啟明 住高雄市○○區○○路281號 上開當事人間100 年度附民字第204 號就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31 號偽造文書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6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柯彩燕 書 記 官 莊永利 通 譯 江世芳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俊秀 未到 訴訟代理人 張竣圍 到 被 告 陳啟明 到 和解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拾肆萬肆佰柒拾壹元,並由被告當庭給付其中參拾陸萬元,由告訴代理人收受無誤,餘額捌萬肆佰柒拾壹元自100 年8 月20日起以每月為一期,共分2 期,第一期於100 年8 月20日給付肆萬零肆佰柒拾壹元,第二期於100 年9 月20日給付肆萬元(寬限期至遲於每月23日前)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給付,除視為全部到期外,並應給付就餘額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也願意原諒被告之犯行,同意法院給予被告緩刑機會。 三、訴訟費用由各自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竣圍 被 告 陳啟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莊永利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筆錄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