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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 849號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黃三友陳億芳李宜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 849號

                   100年度訴字第 850號

                   100年度訴字第123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永清
指定辯護人
陳新三律師
被告
徐元良
選任辯護人
宋明政律師
被告
徐元男
被告
潘麒閔
被告
李嶸松
被告
周憲文
被告
前列四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黃永隆律師
被告
蔡燿吉
被告
林志成
指定辯護人
王榮興律師
被告
穆俊誠
選任辯護人
法律服務基金會周崇賢律師
被告
林進男
指定辯護人
黃永隆律師
被告
王文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被告
洪照順
指定辯護人
林志雄律師
被告
翁勢炫

      李瑞賢

      楊金水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起訴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996 號、100 年度偵字第3013號)」之記載,均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996 號、100年度偵字第3013號、100 年度偵字第665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就檢察官起訴案件之案號有漏載「100 年度偵字第6656號」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李宜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 849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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