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黃宗揚、徐彩芳、林青怡
- 法定代理人谷瑞芬、李美蘭、秦時中
- 原告秦仲薇、秦仲萱
- 被告鄭海屏、瑞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捷旅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原 告 秦仲薇 秦仲萱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谷瑞芬 被 告 鄭海屏 瑞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美蘭 被 告 捷旅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秦時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3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之損害 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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