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楊平安、高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何成秀、古銘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48號 原 告 楊平安 被 告 高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成秀 被 告 古銘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0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刑事訴訟業於同日判決,惟刑事簡易程序採書面審理,並無第一審辯論終結日,當事人尚未收受上開判決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仍屬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自屬合法。又本件當事人雙方於本院調解期日未能達成調解,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