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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李東柏黃右萱陳奕帆

原告
黃逢時
被告
王智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259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