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4號
- 原告
- 黃逢時
- 被告
- 王智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259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4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259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