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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958號

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書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195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大鼻子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耀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2年2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2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書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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