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智訴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智訴字第2號
101年度審智訴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國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7612 號)及追加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355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1 年3 月6 日101 年度審智訴字第2 號、第5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林國忠所犯係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1 年3 月6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又否認犯罪,本院認為就被告所涉上開罪嫌不應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