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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智訴字第2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廖建瑜林書慧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智訴字第2號

                  101年度審智訴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國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7612 號)及追加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355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1 年3 月6 日101 年度審智訴字第2 號、第5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林國忠所犯係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1 年3 月6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又否認犯罪,本院認為就被告所涉上開罪嫌不應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智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