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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26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3261號

上訴人
曾鴻原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2 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鴻原係於民國102 年2月7 日親自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係於102 年2 月21日屆滿(自102 年2 月8 日起算,加計在途期間4 日)。惟上訴人遲至102 年2 月22日始行上訴,有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在卷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26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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