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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1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饒佩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淑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速偵字第55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淑惠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5行關於被告前科之記載更正、補充為「謝淑惠前因施用毒品罪,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訴字第4617號、97年度審易字第742 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3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17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07 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9年6月4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於99年9 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另附表部分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謝淑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如上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復衡酌其所竊之財物價值約新臺幣1,140 元,並業據告訴人許啟瑞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附卷可稽,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生活狀況貧寒,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
罰金。
附表:
┌──┬────────┬──┬───┐
│編號│品           名 │數量│ 單價 │
├──┼────────┼──┼───┤
│ 1  │SKB中性原子筆   │ 2支│ 12元 │
├──┼────────┼──┼───┤
│ 2  │飛龍自動筆      │ 2支│ 32元 │
├──┼────────┼──┼───┤
│ 3  │中性原子筆      │ 1支│ 12元 │
├──┼────────┼──┼───┤
│ 4  │節奏中性筆      │ 1支│ 12元 │
├──┼────────┼──┼───┤
│ 5  │筆蓋2入         │ 1包│ 14元 │
├──┼────────┼──┼───┤
│ 6  │螢光筆          │ 1支│  8元 │
├──┼────────┼──┼───┤
│ 7  │SKB筆芯         │ 4包│ 10元 │
├──┼────────┼──┼───┤
│ 8  │聖德波利狗原子筆│ 1支│ 12元 │
├──┼────────┼──┼───┤
│ 9  │雄獅自動橡皮擦  │ 1支│ 12元 │
├──┼────────┼──┼───┤
│ 10 │晴天拉鍊袋      │ 1個│ 24元 │
├──┼────────┼──┼───┤
│ 11 │晴天證件型平面夾│ 3個│ 16元 │
│    │鏈袋            │    │      │
├──┼────────┼──┼───┤
│ 12 │四季網狀袋小吊飾│ 3個│  28元│
├──┼────────┼──┼───┤
│ 13 │百樂自動筆      │ 6支│ 36元 │
├──┼────────┼──┼───┤
│ 14 │成功白板筆      │ 4支│ 16元 │
├──┼────────┼──┼───┤
│ 15 │三菱亮亮筆      │ 9支│ 28元 │
├──┼────────┼──┼───┤
│ 16 │KT自動筆        │ 1支│ 27元 │
├──┼────────┼──┼───┤
│ 17 │百樂0.4原子筆   │ 1支│ 39元 │
├──┼────────┼──┼───┤
│ 18 │雄獅金屬奇異筆  │ 2支│ 20元 │
├──┼────────┼──┼───┤
│ 19 │旋轉蠟筆        │ 3支│  8元 │
├──┼────────┼──┼───┤
│ 20 │利百代小果洋螢光│ 2支│ 16元 │
│    │筆              │    │      │
├──┼────────┼──┼───┤
│ 21 │飛龍自動油性筆芯│ 4支│ 24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15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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