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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38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饒佩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3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森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33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森豪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許森豪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又刑法妨害公務罪章之保護法益係國家公務之執行,被告雖同時對2 名員警施強暴之行為,然係基於同一妨害公務犯意下之行為,僅侵害一個國家法益,只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為逃避員警攔查,竟漠視員警之身體健康與安全,駕車衝撞執勤員警,公然挑戰公權力,其所為非僅嚴重危害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之安全,更破壞國家法紀執行之尊嚴性,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 條第1 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38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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