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3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森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33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森豪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許森豪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又刑法妨害公務罪章之保護法益係國家公務之執行,被告雖同時對2 名員警施強暴之行為,然係基於同一妨害公務犯意下之行為,僅侵害一個國家法益,只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為逃避員警攔查,竟漠視員警之身體健康與安全,駕車衝撞執勤員警,公然挑戰公權力,其所為非僅嚴重危害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之安全,更破壞國家法紀執行之尊嚴性,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 條第1 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