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9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97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397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佳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6744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2029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劉佳昇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270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與他罪接續執行,於民國100 年9 月9 日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中壯之年,不思以己力正當賺取財物,反貪圖不勞而獲,在被害人店內順手牽羊,絲毫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權,可見其法治觀念極為薄弱,所為實有不該;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所竊財物為食品罐頭2 罐,價值亦僅新臺幣90元,及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裕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16744號
    被      告  劉佳昇  男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正成巷
                          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佳昇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易字
    第270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甫於民國100年9月9日執
    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
    年4月22日19時57分許,進入位於高雄市○○區○○路53號
    之「7-11便利商店仕隆門市」,竊取店內架上之鰻魚罐頭、
    蔭瓜罐頭各1罐(價值共新臺幣90元),並將該等物品藏放
    於外套口袋後隨即離去。案經7-11便利商店仕隆門市經理侯
    義清發現商品短缺後,調閱店內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一  │被告劉佳昇於警詢及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供述。            │                      │
     ├──┼───────────┼───────────┤
     │二  │證人侯義清於警詢之證述│被告於前揭時、地,竊取│
     │    │。                    │鰻魚罐頭、蔭瓜罐頭各1 │
     │    │                      │罐之事實。            │
     ├──┼───────────┼───────────┤
     │三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同上。                │
     │    │4張。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受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本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表1份在卷可參,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978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