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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6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葉文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光明

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01 年度聲減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劉光明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劉光明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 所示,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一)受刑人劉光明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列時間所犯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二)受刑人劉光明於如附表編號3 所列時間所犯之罪,犯罪時間亦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意旨尚無不合,並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爰分別諭知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又依上開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關於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19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關於減刑後可否諭知易科罰金、如何定執行刑等問題,應逕行適用原裁判時所應適用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且縱比較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後之刑法,修正後之規定,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併為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文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偽造文書            │盜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6 月,褫│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奪公權3 年。        │                    │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
│                │                    │                    │臺幣900 元折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  │80年2 月中旬至80年4 │80年8 月21日        │83年12月8 日        │
│                │月4 日              │                    │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80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80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83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5565號              │16276 號            │23566 號            │
├───┬────┼──────────┼──────────┼──────────┤
│      │法   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80年度訴字第1126號  │81年度訴緝字第27號  │84年度訴字第135號   │
│      ├────┼──────────┼──────────┼──────────┤
│      │判決日期│80年6 月13日        │81年2 月28日        │84年2 月23日        │
├───┼────┼──────────┼──────────┼──────────┤
│ 確定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判決 ├────┼──────────┼──────────┼──────────┤
│      │案    號│80年度訴字第1126號  │81年度訴緝字第27號  │84年度訴字第135號   │
│      ├────┼──────────┼──────────┼──────────┤
│      │判    決│80年8 月12日        │81年4 月13日        │84年5 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所  犯  法  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刑法第216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5 條第│
│                │1 項                │                    │3 項                │
├────────┼──────────┼──────────┼──────────┤
│合於中華民國96年│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 年9 月,褫│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奪公權1 年6 月。    │                    │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
│公權期間        │                    │                    │臺幣900 元折算1 日。│
├────────┼──────────┼──────────┼──────────┤
│備            註│高雄地檢81年度執緝字│高雄地檢81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84年度執字第│
│                │第131 號(編號1 、2 │3081號(編號1 、2 曾│5062號              │
│                │曾定刑4 年4 月)    │定刑4 年4 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6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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