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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7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葉文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7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志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7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受刑人王志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文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  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年 │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確定日期│
│號│          │      │        │ 度案號     │            │        │        │
├─┼─────┼───┼────┼──────┼──────┼────┼────┤
│1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99年11月│高雄地檢100 │本院100 年度│100年4月│100年5月│
│  │制條例    │刑2 月│15日    │年度毒偵字第│簡字第1787號│29日    │31日    │
│  │          │      │        │1558號      │            │        │        │
├─┼─────┼───┼────┼──────┼──────┼────┼────┤
│2 │妨害公務  │有期徒│100年5月│高雄地檢100 │本院100 年度│100年8月│100年9月│
│  │          │刑2 月│2日     │年度偵字第  │簡字第3427號│17日    │16日    │
│  │          │      │        │13964號     │            │        │        │
├─┼─────┼───┼────┼──────┼──────┼────┼────┤
│3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100年3月│高雄地檢100 │本院100 年度│100 年12│101年1月│
│  │制條例    │刑3 月│16日    │年度毒偵字第│簡字第6607號│月29日  │31日    │
│  │          │      │        │4553號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70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