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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3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黃政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3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祥倫 原名黃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9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祥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祥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黃祥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等2 罪,曾經定應執行刑1 年4 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裁判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宣告│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註 │
│號│    │刑-│年月日)   ├────┬────┼────┬────┼───┤
│  │    │有期│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編號1 │
│  │    │徒刑│          │        │ ( 年 月│        │ ( 年 月│至2 等│
│  │    │    │          │        │日)     │        │日)     │2 罪,│
├─┼──┼──┼─────┼────┼────┼────┼────┤曾定應│
│1 │毒品│9 月│98.08.12  │本院100 │100.12. │本院100 │100.12. │執行刑│
│  │危害│    │          │年度審訴│16      │年度審訴│16      │1 年4 │
│  │防制│    │          │字第3681│        │字第3681│        │月。  │
│  │條例│    │          │號      │        │號      │        │      │
├─┼──┼──┼─────┼────┼────┼────┼────┤      │
│2 │毒品│9 月│98.09.21  │本院100 │100.12. │本院100 │100.12. │      │
│  │危害│    │          │年度審訴│16      │年度審訴│16      │      │
│  │防制│    │          │字第3681│        │字第3681│        │      │
│  │條例│    │          │號      │        │號      │        │      │
├─┼──┼──┼─────┼────┼────┼────┼────┤      │
│3 │毒品│9 月│100.02.14 │本院100 │100.07. │本院100 │100.07. │      │
│  │危害│    │          │年度審訴│25      │年度審訴│25      │      │
│  │防制│    │          │字第1778│        │字第1778│        │      │
│  │條例│    │          │號      │        │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35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