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福平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福平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福平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詐欺、竊盜、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